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日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做好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保障公路建设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在西秀区境内用地,统一征地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参照《贵安新区“三横两纵”城市快速干道西秀区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西府办发〔2012〕313号),结合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使用土地原则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永久性征地和临时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三)征地补偿范围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含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含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取弃土场用地。对施工方需要使用的便道、拌合站等临时用地,根据以往重点工程的实际经验,可按正线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临时使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按规定直接拨付给西秀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专户。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管理。
(四)统一征地工作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征地拆迁协调机构和西秀区签订征地工作协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西秀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非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实施征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国土、林业、农业、建设、交通、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征地拆迁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征地工作。区国土部门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区国土部门设立专门账户,专项管理征地补偿费和工作经费。征地补偿费和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根据核算的征地补偿费计列,一次性(或根据征地进度分期)及时拨入区国土部门征地补偿经费专户。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由辖区国土部门负责。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向市、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区国土部门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区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临时使用耕地的,由区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耕地占补平衡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建设业主委托土地开发整理中介机构完成耕地开垦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占补费用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西秀区实际情况,统一补偿标准制订该方案。
(二)拆迁范围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西秀区境内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区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商解决。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西秀区人民政府参照《安顺至紫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府办发〔2014〕43号),制定《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件2)。
(四)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迁改
项目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持,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原有技术标准(如通信能力)予以改迁,迁改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支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省属企业的迁改由项目建设业主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铁路业主协商解决;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迁改,由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会同项目建设业主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三、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件3)设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结构性破坏,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修缮恢复的,应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在放炮前,由区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参加,进行放炮前的调查工作,分户建档。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四、征地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在市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沪昆高速(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西秀区段)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
五、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区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区级各征地、拆迁专户直补给被征地、拆迁户。
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总经费的3%另行计列,其中0.5%用于土地报件工作经费,其余2.5%由市、区征地机构包干统筹使用;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经费的5%另行计列,其中1%由交通运输厅和项目业主调剂用于拆迁工作经费不足的单位以及奖励拆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其余4%由市、区拆迁机构包干统筹使用。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地方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七、征地拆迁协议由项目业主与市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签订。
附件:1.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表1-表7)
3. 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
西秀区段 |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二类区域补偿标准综合补偿到农户为40800元/亩,到村集体为4060元/亩,荒山荒坡补偿标准为20000元/亩。 |
注:西秀区水田、旱地青苗补偿按照1320元/亩补偿农户。
附件2
沪昆高速公路(西秀区段)云峰服务区扩建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表1-表7)
表1: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 |||
|
拆迁补偿 行政区域 |
补偿类别 |
货币补偿(元/㎡) |
备注 |
|
西秀区 |
框架结构 |
680-720 |
|
|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其它结构 |
450-500 |
||
注:1.本表为房屋主体补偿指导标准,不含内外装修和宅基地补偿,内外装修按附表2进行补偿;
2.经营性房屋可按本表相应结构补偿标准加上适当的经营损失费用,经营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可以选择被拆迁户自行分散安置和政府集中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分散安置的,除按本指导标准支付房屋主体补偿外,还应按当地同类土地的征地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政府集中安置的,应结合当地小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选择安置点,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加上公共通道每户用地不超过220平方米。安置点道路、水、电、气、绿化等公共设施原则上按每户2万元计列,特殊情况需超出2万元的,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超征用地和公共设施投资由所在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4.表中框架结构主要指以钢筋混凝土柱、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墙、钢筋混凝土屋面组成的房屋;砖混结构主要指以砖柱、钢筋混凝土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墙、钢筋混凝土屋面组成的房屋;砖木结构主要指以砖柱、木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墙、木瓦屋面组成的房屋;其他结构主要指造价成本低于砖木结构的其他房屋,其他结构房屋中,如果有成本高于砖木结构的,可按前三种用材、成本相近的结构房屋进行补偿。
5.标准层高房屋按实际面积计算,低于2.2米或超出3.9米,低于或超出部分按占3.5米标准层高比例计算扣减或增加相应补偿。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砖木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混合结构房屋补偿。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表2:
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
拆迁补偿 行政区域 |
项目 (外装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项目 (内装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
西秀区 |
豪华装修 |
300 |
豪华装修 |
1800 |
|
精 装 修 |
200 |
精 装 修 |
800 | |
|
普通装修 |
100 |
普通装修 |
500 |
注:1.外装修标准判定如下:
豪华装修:外墙为花岗岩、大理石等高档面料装饰;
精装修:外墙为瓷砖或同等档次的面料装饰;
普通装修:外墙为一般石灰浆面料(或油漆)粉刷;
2.内装修标准判定如下:
豪华装修:室内吊顶,乳胶漆或墙纸(布)内墙,高档实木地板或高级地砖,地下水暖或气暖地热,高档铝合金套窗,内高档装饰套门,外防盗门等;
精装修:吊角线,磁粉内墙,强化地板或普通地砖,塑铝窗,内装饰门,外防盗门等;
普通装修:一般地砖或彩塑地面,磁粉内墙,塑窗或高级木窗等;
3.外装修计价面积均为外墙实际装修面积,内装修计价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4.豪华装修减少一项装修内容每平方米递减200元;精装修减少一项装修内容每平方米递减50元。
表3:
|
拆迁补偿行政区域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西秀区 |
煤气户 |
元/户 |
2600 |
有线电视 |
元/户 |
200 |
|
电热户 |
元/户 |
550 |
独立电表 |
元/户 |
500 | |
|
电话 |
元/户 |
100 |
独立水表 |
元/户 |
300 | |
|
宽带 |
元/户 |
100 |
空 调 |
元/户 |
600 |
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注:煤气户(含液化气)、电热户等补偿以实际开户金额计列,空调(含太阳能热水器)补偿按移机费用计列。
表4:
拆迁住宅房屋安置补助指导标准
|
拆迁补偿 行政区域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
西秀区 |
安置 补助 |
搬家费 |
元/平方米 |
10 |
|
临时周转过渡费 |
元/平方米、月 |
10 | ||
|
快速搬迁奖励费 |
每户 |
10000 | ||
注:1.本指导标准为住宅类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指导标准,经营房屋和单位拆迁安置补助经评估后由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和被拆迁人(单位)协商确定补偿,其他非住宅类房屋不予安置补助。
2.搬家费、临时周转过渡费以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临时周转过渡费: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置换安置的以安置房交房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时按6个月计发;划地安置的按划地时间追加6个月计发。所有过渡时间最高不超过18个月,超过的由各县级地方政府负责追加费用(因建设方影响不能如期完成的除外)。
4.完成拆迁数量测量确认后在一周内签订拆迁协议,之后两周内搬出发放快速搬迁奖励费。对仅有被拆迁房屋且实行货币补偿不需要划地安置的,一次性奖励18个月的临时周转过渡费;货币补偿需要划地安置的,根据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间顺序,优先选择政府统一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位置,即先签约先选择。
表5:
地面构筑物补偿标准
|
表6:
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
补偿类别 |
单价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
板栗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000-35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7000-8000 |
||
|
核桃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2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4500-5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12000-13000 |
||
|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4500-5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10000-11000 |
||
|
柑、桔、橙、柚等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4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9000 |
||
|
脐橙 |
产前期 |
元/亩 |
4500-5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6000-7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15000-16000 |
||
|
杨梅、枇杷等 |
产前期 |
元/亩 |
3500-4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5000-6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12000-13000 |
||
|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产前期 |
元/亩 |
3500-4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5500-6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12000-13000 |
||
|
油桐、油茶 |
产前期 |
元/亩 |
1100-16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300-28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5500-6000 |
||
|
花椒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000-35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7000-8000 | ||
|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4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9000 | ||
|
白夹竹、水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500-3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6000-6500 | ||
|
杂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000-15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000-25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5000-5500 | ||
|
茶叶 |
产前期 |
元/亩 |
4000-45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6000-65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14000-15000 | ||
|
刺梨、无花果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500-3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6500-7000 | ||
|
杜仲、黄柏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3500-4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8500-9000 | ||
|
桑园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200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亩 |
2500-3000 | ||
|
盛产期 |
元/亩 |
4500-5000 |
说明:
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为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表中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白夹竹、水竹、杂竹为成片林竹,零星竹按竹材平均价10元/株、竹笋10元/公斤补偿。
4.未列入此表的其他林地上的林木,应根据省政府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林木补偿费,其中:幼龄林的造林、抚育、管护的全部投资按550元/亩乘以2倍计列,中龄林和近熟林、成熟林按树种的木材产值(马尾松及松类550元/立方米,杉木及杉类680元/立方米,柏木、阔叶树及其他杂木类600元/立方米)分别乘以各类树种的蓄积量和规定增加的倍数计列,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5.珍稀名贵树木可以实行个案处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树木权益人、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偿。
表7: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
类别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
松杉柏 |
胸径5厘米以下 |
元/株 |
5 |
|
|
胸径5-10厘米 |
元/株 |
15 |
||
|
胸径11-15厘米 |
元/株 |
30 |
||
|
胸径16-20厘米 |
元/株 |
50 |
||
|
胸径21-30厘米 |
元/株 |
70 |
||
|
胸径31厘米以上 |
元/株 |
90 |
||
|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 |
苗期 |
元/株 |
5 |
|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50 |
||
|
盛产期 |
元/株 |
150 |
||
|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等 |
苗期 |
元/株 |
8 |
|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
盛产期 |
元/株 |
200 |
||
|
柑橘橙柚类 |
苗期 |
元/株 |
10 |
容器苗 |
|
产前期 |
元/株 |
4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
杨梅、枇杷等 |
苗期 |
元/株 |
8 |
|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50 |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
葡萄、猕猴桃 (含架子费用) |
苗期 |
元/株 |
8 |
|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
盛产期 |
元/株 |
200 |
||
|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 |
胸径6厘米以下 |
元/株 |
15 |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50 |
||
|
胸径12-20厘米 |
元/株 |
80 |
||
|
胸径20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
茶叶 |
苗期 |
元/株 |
1.50 |
|
|
成长期 |
元/笼 |
35 |
||
|
竹 |
胸径5厘米以下 |
元/株 |
4 |
|
|
胸径5-7厘米 |
元/株 |
5 |
||
|
胸径8厘米以上 |
元/株 |
15 |
||
|
其他杂树 |
胸径3厘米以下 |
元/株 |
2 |
|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6 |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10 |
||
|
胸径13-18厘米 |
元/株 |
35 |
||
|
胸径19-25厘米 |
元/株 |
50 |
||
|
胸径26-30厘米 |
元/株 |
65 |
||
|
胸径31-35厘米 |
元/株 |
80 |
||
|
胸径36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附件3
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一、砖瓦房:
1.屋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方法:50元/㎡;
2.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20元/㎡;
3.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维缮刷浆:20元/㎡;
4.主体墙身受损裂缝300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1.石棉瓦:大波型:1.8×0.6每张50元;小波型:1.8×0.6每张45元;
2.小青瓦受损补漏:60元/㎡;
3.普通水泥瓦:80元/㎡;
4.檩子受损更换:每根120元;
5.椽皮断损更换:30元/块;
6.木楼板受损更换:80元/㎡;
三、砖木结构草面房
1.更换檩子:每根120元;
2.更换椽阁:每块30元;
3.换草补洞:30元/㎡;
四、土墙瓦面房、土墙草面房:
1.土墙身裂缝(含双面)修缮:50元/㎡;
2.补修墙身(含双面)粉刷石灰浆:60元/㎡;
3.瓦、檩子、椽阁等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五、石墙瓦面、草面房:
补墙身裂缝:70元/ m(含室内粉刷,其他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六、普通照明线:
1.进线4 mm²双线(铝芯):7元/ m;
2.进线6 mm²双线(铝芯):10元/ m;
3.进线10 mm²双线(铝芯):12元/ m;
4.进线15 mm²双线(铝芯):16元/ m;
5.进线25 mm²双线(铝芯):20元/ m;
6.更换木杆150元/根;
7.更换水泥电线杆400元/根。
上述各类线、杆的赔补含配件在内。
七、供水设施
1.6分镀锌管:25元/ m(含配件);
2.4分镀锌管:20元/ m(含配件);
八、畜厩厕所补偿参照上述同类住宅等级,补偿费下浮30%执行。
九、各类构造物补偿:
1.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30元/㎡;
2.住宅标准门:带风窗的每樘300元,不带风窗的每樘250元;
3.标准窗子:120元/㎡(含玻璃、油漆);
4.门窗玻璃:40元/㎡;
5.铝合金120元/㎡;
十、炮损补偿应在路基工程施工基本结束前处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