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7日
西秀区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切实做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2号)和《安顺市关于印发安顺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沿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按照《西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和国土资源部门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做好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成因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并及时做好信息报送,提高群测群防水平,科学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质灾害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中心,加强防灾宣传普及和培训。认真履行职责,将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三次(汛前、汛中、汛后)督促检查。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区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规划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区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和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二)区应急办: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乡(镇)、办事处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做好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发改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建设地质灾害评估制度。负责督促辖区内的能源企业和油气管道企业对危及企业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对危及其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组织对其它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在学校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
(五)区工贸局:负责督促工业、信息化行业等企业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七)区监察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及时受理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区民政局:负责协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社会组织。
(九)区财政局: 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拨付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资金;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落实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资金预算。
(十)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的进行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做好灾区生态破坏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负责对危及建筑行业、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地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工作;对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与村庄规划及施工图审查时,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严格执行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工程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三)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组织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四)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医疗机构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十五)区林业绿化局:负责组织对林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林区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区国资局:负责对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十七)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煤炭、非煤矿山企业和管理的生产经管活动单位,对其引发和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
(十八)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配合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十九)区扶贫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负责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受地质灾害威胁贫困群众搬迁至安全地带。
(二十)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负责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纳入扶贫生态移民计划并优先安排实施。
(二十一)区编委办:负责会同国土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量。
(二十二)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二十三)区科技局:负责与国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
(二十四)区铁建办:负责组织对危及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督促铁路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三、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