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取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66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7〕48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17-05-2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7-07-05 16:31:38 | 公文时效 | 废止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加强对社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招标、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承担部门,应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认真履行采购代理职责,高效完成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论其属性如何,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招标、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能力的,经批准后,可由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二、委托代理机构的有关要求
对于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为招标、采购人推荐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人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采购的项目,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对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场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等服务,确保招标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进行。
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好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等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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