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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7/07/04 1.3w 阅读 73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6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7-07-05 16:39:19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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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期,自治区及我市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教训非常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社会和谐安全稳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7﹞24号),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公共安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醒警惕,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公共安全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各区要立即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一次集中分析研判,立即对所有公共安全领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深挖盲区和死角,着力解决一些“想不到”、“不知道”的薄弱区域,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针对季节、气候和事故发生规律等特点,突出抓好道路交通运输、公共消防、危爆物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卫生、公共场所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此次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要加大力度整治涉及道路、车辆、驾驶人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车辆“带病”运行等道路交通非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照规定装载、运输危险品,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要求;要深入开展水上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船舶及非法载客载货捕捞行为;要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强化出站口、国道等重点道路执法检查和巡逻管控;持续加强对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加强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检查提示。

(二)公共消防领域。要加强学校、市场、商场、医院、剧院、宾馆、餐饮、娱乐、公园、大型会议中心、节庆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城乡结合部、仓储、棚户区、“三合一”和“九小”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型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严查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严厉打击整治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危爆物品领域。要全面开展危爆物品综合治理,强化重点地区集中整治,组织专门力量蹲点督导,以“查源头、查制贩、查防控、查落实”为重点,逐一深化治理措施,限期整改,针对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私挖乱采等问题,要迅速开展矿山秩序整治行动,从根源上消除诱因和隐患;加强危爆物品基础管控,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和“重点人员、重点物品”的动态管控水平,针对辖区内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车库、废旧厂房、闲置院落等重点部位进行地毯式滚动排查,对近年来关闭的各类矿点、非法矿点逐一开展排查,要把过去和现在开矿、从事过爆破行业的人员逐一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逐一落实清查责任;要深入排查整治物流寄递企业,对发现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贩运爆炸物品的线索,要深挖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贩运爆炸物品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源头,并倒查追究企业责任。要规范合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探索建立烟花爆竹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落实硝酸铵复合肥抗爆性能检测制度,加强民爆物品末端管控及制爆原材料管控,有效挤压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活动空间,严防制爆原材料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私存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矿山安全领域。煤矿方面,要深入开展瓦斯、水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排查“全覆盖”,对自行停产、停建煤矿,要进行摸底排查,确保停产、停建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公告关闭煤矿关闭到位;对相邻矿井、废弃老窑、采空区情况进行严格筛查,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非煤矿山方面,要深入排查非煤矿山的火灾、中毒窒息、透水、坍塌、爆炸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关键环节;强力推进采空区、露天矿高陡边坡专项治理。

要切实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废弃坑口要全面清查,及时封堵,并加强巡查,排除隐患,防止偷挖生产,确保安全。

(五)建筑施工领域。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立即组织对在建项目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盾构施工、大跨度建筑,以及施工机械的安全备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安全操作等关键施工环节;认真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的安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切实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事故的发生。

(六)城市公共设施领域。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及管线安全检查,严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建设是否合法合规。特别要扎实做好城市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拉网式入户排查整治,及时整治管道老化、超期服役、市政施工人为破坏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加强对油气运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安全条件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有限空间安全措施,要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规范,严防发生中毒或窒息事故。

(七)公共卫生领域。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的隐患排查工作,充分利用好第三方检测机构力量,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检查和抽检频次,严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现象发生;重点抓好学校、医院、企业、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防控工作,坚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大对全市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餐馆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黑作坊,严禁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进行食品加工、滥用添加剂等问题。加大对重大疫情的防控,强化动态监测,规范完善疫情网络直报制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八)公共场所领域。要突出对车站、商场、市场、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农家乐、渔家乐,私立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废品回收点、废旧家具市场,棚户区、老旧小区、出租房屋,地下和地上车库、宗教活动场所,大众洗浴场所、KTV,棚户区、居民小区,小饭桌、托管班,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旅游、春游、近郊游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建立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安保方案和预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九)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特种设备、电力、铁路、水利、农业机械、食品药品加工、地质灾害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系统梳理排查本行业领域、本系统的各类安全隐患,对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薄弱环节、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逐项列出清单,明确专人,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乌海政发〔2016〕65号)规定,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隐患排查,对排查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要逐一进行确认并登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一识别辨析风险和危险等级,逐一建档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直到整改合格(达标)为止,坚决防止安全风险隐患演变成事故。对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立即予以关闭。对工作开展不力,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媒体、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通过播放典型案例、开展讲座、开辟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引导全民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质,全力构建公共安全群防群管体系;加强社区公共安全服务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公共安全监测与服务网络,共同维护社区治安、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各区要增加监督举报途径,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要在网站上设立专门电子举报信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举报渠道,并认真做好信息接报,及时核查举报内容。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加强安全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通过从严执法,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从即日起,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将采取突击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力度。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梳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及时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区、各部门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董冠华;联系电话:3998586 邮箱:awbwhs@163.com)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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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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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