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退休时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在户籍所在地的,就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退休时参保人员的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但在退休时参保地缴费已满10年,则在退休时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退休时参保人员的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退休时参保人员的参保地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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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供稿:孙 玉
审核:李智英、邢云霞编辑:李浩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