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西秀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30日
西秀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事故,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秀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 员: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市郊供电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省、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处理工作;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审查批准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救援工作报告;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2.总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当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和指挥救援工作。遇突发事故总指挥因故不在本区时代理总指挥,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编制和修订《西秀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接警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领导成员及其矿山救护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全面、准确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有关情况,安全、有效地贯彻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方案,迅速安全实施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非煤矿山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应急救援组织部门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非煤矿山应急资源,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救援等工作顺利进行。
3.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4.区交通运输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等保障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救援物资供应和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6.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国土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分别参与非煤矿山事故调查、事故灾难救援、媒体报道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三)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
区非煤矿山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以下救援专业组:综合协调组、人员疏散安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信息新闻组、善后处理组等,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与各救援专业组联系,督促各组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救援信息,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汇总和上报;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救援物资。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应急救援成员单位
2.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组:负责安全保卫和救援线路的交通疏导,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3.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配合单位:区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及医疗机构
4.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民政局、事故发生单位
5.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有关地质方面和资源开发的基础资料。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有关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安全措施,,为指挥部提供可科学有效技术咨询和救援决策依据。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区环保局
6.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检察院等部门
7.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
8.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
三、监测已预警
(一)事故信息上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1.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并赶赴现场核实,并第一时间向区安监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2.区安监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作初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报告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类别,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抢救情况;
6.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四、应急救援与处置
1.先期处置工作。区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明确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2.信息报告与处理。区安监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作初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办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明确应急响应级别,经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启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根据事故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按照制定的救援方案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度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抢救遇险的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次生事故。
5.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撰写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专家组进行会商,经救护队现场确认,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上报上级市安委会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终止命令。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区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同时恢复重建,减少或降低事故带来的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2.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处置权限,要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调查及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
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管理,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修订一次。
2.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的6月中旬举行,由区安监局牵头实施。
3. 宣传和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安监部门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区非煤矿山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应变能力。
4.责任与奖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附则
各乡(镇)、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