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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15/02/01 3.9k 阅读 547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西秀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30日       

西秀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建立健全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做到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实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西秀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安全生产副主任、区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领导任联络员,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供电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通讯部门、参加救援的矿山救护队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煤安局局长兼任。

(二) 应急救援组织部门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贯彻落实省、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处理工作;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审查批准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救援工作报告;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2)总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当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遇突发事故总指挥因故不在本区时代理总指挥,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编制和修订《西秀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煤矿企业制定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接警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领导成员及其矿山救护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全面、准确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有关情况,安全、有效地贯彻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方案和《煤矿灾害处理计划》,迅速安全实施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区安监局(区安委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区煤矿矿难应急资源,开展煤矿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救援等工作顺利进行。

(7)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8)区交通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等保障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救援物资供应和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10)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国土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分别参与煤矿事故调查、事故灾难抢、媒体报道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1)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三)现场救援分工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以下救援专业组:综合协调组、人员疏散安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信息新闻组、善后处理组等,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与各组联系,督促各组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救援信息,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汇总和上报;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救援物资。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应急救援成员单位。

(2)人员疏散安置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交通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3)医疗救护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

(4)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区安全生产监控与调度中心、事故发生单位。

(5)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为指挥部提供可科学救援决策依据。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西秀区煤矿安全咨询专家组成员。

(6)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检察院等部门,

(7)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新闻媒体、通讯等部门。

(8)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保险公司。

三、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属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对下属煤矿了解事故情况,并赶赴现场核实,并第一时间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2)区安监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作初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报告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类别,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抢救情况;

    (6)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四、应急救援响应

(一)区应急办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启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2)按照制定的救援方案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3)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4)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专业救护队队长担任。

(三)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拟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专家组进行会商,经救护队现场确认,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上报上级市安委会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终止命令。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区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同时恢复重建,减少或降低事故带来的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处置权限,要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调查及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本预案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管理,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修订一次。

(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的6月中旬举行,由区安监局牵头实施。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安监部门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区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应变能力。

(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区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