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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及《西秀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2015/11/22 1.9w 阅读 100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西秀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秀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2.西秀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1

西秀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是指是指由政府授权主管部门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与市场化企业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后,由市场化企业与银行进行融资,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企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投资及偿还银行贷款。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分期付款给有能力企业,企业获得国开行贷款资金后则负责相应棚户区的拆迁、补偿、异地建房等工作。

第三条  西秀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政府主导,规范操作。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统筹安排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六条  量力而行,有序开展。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七条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住建部门作为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十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购买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  新建棚改安置房以及与安置住房小区建设相关,纳入可研范围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  购买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棚改安置房。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须获得预售许可证且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能够交付入住。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摸底调查、谈判、签订合同、档案管理、产权办理、房地产价值评估、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

第十二条  购买棚改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被征收户安置意愿;

(二)满足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财政部门汇同住建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编号a1106》,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住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住建部门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五)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住建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两级政府,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住建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事关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区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西秀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联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科学确定“十三五”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规模及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公共服务,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七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西秀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改群众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 1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第三条  西秀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不包括综合整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西秀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10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

第五条  政府主导。西秀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安排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六条  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七条  让利于民。住建部门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第八条  公开、公平、公正。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安置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将补偿资金支付到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

(二)搭建被征收人同开发企业间的交易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

(三)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进行安置。存量商品房为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出售的商品房。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体成本。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安顺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由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时的评估价值确定。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一并计入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内。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西秀区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区人民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由住建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市场购买后移交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西秀区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流程:

(一)住建部门负责搭建安顺市中心城区棚改购房服务中心,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

(二)各乡(镇、办事处)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服务中心。

(三)服务中心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可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并给予适当优惠,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四)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报市级住建部门备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棚户区居民选购。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定的补偿金额,自主在服务中心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后的余款部分,由棚户区居民凭房产证到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六)棚户区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按经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兑现结算。

第十三条  西秀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住建部门依据辖区内棚改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棚户区居民的用房需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购规模、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区人民政府对项目住建部门的申请进行批复;

(三)国有平台公司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示,按采购程序确定购买房源和价格;

(四)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平台公司的采购结果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五)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住建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和补偿安置协议报财政部门申请采购资金报账;

(六)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向国开行提出贷款发放申请,通过保障住房资金专户按相关合同直接将购房款支付到房源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申请全额兑现征收补偿费用的,将不再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可以返还的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通过ppp模式对棚户区及配套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商、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税费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棚户区居民重新购置商品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而自行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作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委托住建部门统一代办新购房屋产权证,其费用按规定承担。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住房房源库,主动广泛地收集充足的社会存量商品房供销信息,为棚改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房屋提供充足的房源和各种信息服务。房源信息应通过服务平台每月定期公布更新。房源筹集和房源库建立的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提供房源信息进入安顺市中心城区棚改购房服务中心,方便棚改项目被征收人选购住房。也可以招标确定整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在建房地产项目作为棚改安置房。为方便被征收人尽早入住新购住房,招标对象原则上为能够提供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拟参加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须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住房(个人提供二手房的,须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及购房优惠政策,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经区住建部门报市住建部门审查核实通过后,进入安置房交易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住建部门在保障住房资金专户中对棚户区货币化安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财政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为棚户区居民购房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并落实费用减免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及时转化为对商品住房的即期消费。

第二十三条  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商品住房房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已封顶,交房日期不超过12个月;

(五)价格低于该商品房项目同时期实际成交均价5%以上;

(六)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七)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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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