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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2/12 1.2w 阅读 488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11日

西秀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我区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运用价格政策,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发展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为保障,以创新水价机制为核心,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按照强化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要求,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加快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建设完好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终端水价制度,形成良性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以促进农业节水,切实降低农民用水成本,保障我区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和高效用水。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基础设施改造、末级渠系管理、农业水价调整“三位一体”的综合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水利工程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政策,分级负责。

--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水价调整的节奏和力度,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水价制度,促进水价改革。

--坚持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排灌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建设完好的水利工程设施。建立充分体现我区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建立完善决策科学、调整灵活、程序合法的水价管理体制;中型灌区探索实行定额内农业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完善中小型灌区计量设施,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在强化供水成本约束、严格供水成本核算监审的基础上,适时适度调整农业水价,达到节约用水、补偿成本,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标;进一步推行按方收费,完善水费计收办法,强化水费使用管理。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民用水自治。

四、总体思路

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农民用水自治;以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奖补机制激励建设完好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科学预测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推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完善计量设施,推进计量收费,整顿末级渠系水价秩序,降低农民用水成本。通过这些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机制,进而实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减轻农民负担、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目标。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组织结构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培育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农民用水自治组织,承担末级渠系的维修、使用和管理。

1.结构建设目标。西秀区已成立覆盖全区的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178个,管理的灌溉面积27.48万亩,1885处小型水利工程明确给用水户合作组织管理,使用权全部明确给用水户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结构建设内容。

(1)用水合作组织的规模建设。灌溉内成立的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工程或村级行政区域设置,管理的灌溉面积区域内的用水户全部属于用水合作组织会员,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确定。

(2)用水合作组织的组织建设。

①硬件建设:所有用水合作组织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量水设施在本次改革中逐步配设。

②组织建设: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选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合作组织在2016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登记手续,并开设银行账户。

(3)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建设。

①人员素质组织: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用水户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扶持,做好用水户合作组织培训(培训主体、对象、时间),以提高合作组织执委会成员组织协调、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

②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合作组织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维护责任、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

③工程管理:包括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的建立(资产移交及管理台账),工程管护制度,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护周期及组织方式等。

④灌溉服务:包括与灌区管理单位供用水合同的签订,灌溉制度制定、灌溉组织方式等。

⑤水量确认与水费计收:包括与灌区管理单位水量计量,农户水量计量确认(确实不能计量的,不同农户间水量分配方式与程序),水费计收周期与方式,水费专用票据的开立,农户用水量与水费计收台账的建立等。

(4)用水合作组织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①合作组织运行。根据测算的末级渠系水价及工程运行管理需要,测算合作组织运行管理状况。

②公示制度。包括末级渠系改造方案。农民投工投劳状况,农户用水量、水价、水费,用水户合作组织财务收支等内容,明确公示方式、周期等。

③监督管理。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对合作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执行等。

(二)工程建设

1.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对全区主要渠道及末级渠系进行改造,在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6-2018年)》时对灌区的内容专门做出说明。全区渠系及末级渠系改造估算投资16473万元。

2.计量设施安装。全区渠系及管道安装计量设施估算投资516万元。

3.机制建设——农业终端水价改革。积极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改革,完善计量设施,推行计量收费,改革水费计收管理体制,形成灌区良性发展机制。

(1)改革目标。包括末级渠系节水价的核定、计量设施的设置与计量收费的实施范围、水费计收管理体制改革、农民亩均用水量与用水成本等目标。国管工程均应实行农业终端水价,推行计量收费。

(2)改革内容。

①选用灌溉定额。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1》标准,确定西秀区用水定额如下:

西秀区用水灌溉定额

序号

类别名称

定额单位

灌水方式

净灌溉定额

保证率

1

水稻

立方米/亩

浅、薄、湿、晒

300

80%

常规灌溉

350

80%

2

玉米

立方米/亩

管(浇)灌

55

80%

3

油菜

立方米/亩

沟灌

55

80%

4

烤烟

立方米/亩

管(浇)灌

40

80%

5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大棚蔬菜

瓜果豆类

立方米/亩

微灌

60

80%

管(浇)灌

100

80%

茎叶类

立方米/亩

微灌

90

80%

管(浇)灌

160

80%

露地蔬菜

瓜果豆类

立方米/亩

管(浇)灌

60

80%

茎叶类

立方米/亩

管(浇)灌

100

80%

6

水果、饮料作物的种植

水果

木本类

立方米/亩

喷灌

70

80%

管(浇)灌

40

80%

草本类

立方米/亩

喷灌

100

80%

管(浇)灌

70

80%

茶叶

立方米/亩

喷灌

120

80%

7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苗圃育种育苗

立方米/亩

喷灌

130

80%

②设置计量设施,明确计量方法。根据灌区内农民耕地分布、灌溉方式、末级渠系工程改造状况进行设置。

量水设施与设备参照现有技术规范和量水技术指南选择,可以选择量水槛、三角堰、量水槽和利用水工建筑物设备量水等不同形式,具体参考《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灌溉试验规范》sl13、《堰槽测流规范》sl24、《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灌区量水实用技术指南》等规范和资料。

量水设备宜用固定式的量水设备。受条件限制的,也可选择易操作和便携式的量水设备,量水设备应满足量测精度要求。 

堰槽量水等设备宜选用由工厂化生产或预制构件装配的定型产品。量水计和水表应选用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合格产品。 

根据西秀区灌溉状况,渠系灌溉的量水设施采取固定式和便携式的量水设备。固定式就是在渠道进口和出口设置20m长矩形标准断面(所有灌溉渠道都设置),用明渠均匀流公示计算流量。便携式是直角三角形量水堰和流速仪。

直角三角形量水堰计算公示:

q=1.41h2.5(m3/s)   (q——流量、h——堰上水头)

明渠均匀流计算公示:

q=ac(ri)0.5(m3/s)  

矩形渠道过水断面流量计算表

过水深 h(米)

过水宽 b(米)

湿周x=2h+b  (米)

过水面积a=bh     (米2)

水力半径r=a/x

糙率    n

谢才系数c=(1/n)×r1/6

比降i=1/2000

流量q=ac(ri)0.5(m3/s)

灌面 (亩)

0.7

1

2.4

0.700

0.292

0.02

40.718

0.0005

0.344

3786

注:灌溉面积按1m3/s灌溉11000亩计算。

管道灌溉一律安装水表,泵站出口水量按铭牌说明的提水流量×(1——0.7)计算。

计量方式。国管工程直接管理的灌区,计量由管理单位负责;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灌区渠系由合作组织负责计量;水务公司管理的渠系由水务公司负责计量。

由于因灌溉方式、水源和工程条件确实不能计量到户的,由灌区管理单位、水务公司、合作组织按照灌溉面积分配水量,再根据用水田块的面积、灌溉次数、每次放水时间及灌溉水深计算用水量。

(3)农业终端水价核算。农业终端水价是指整个农业灌溉用水过程中,农民用水户在田间地头承担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最终用水价格。在农业供水整个环节中,农业供水成本费用沿着干渠、支渠、斗渠和农渠逐级累加,在农渠出口处达到最大,形成农业终端水价。

①农业终端水价的构成。农业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两部分构成。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是指国有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以上所有骨干工程的成本、费用总和与产权分界点量测的农业供水量之比。末级渠系水价是指国有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以下末级渠系供水费用与终端供水量之比。

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构成: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费用。 

国家规定农业水价不计利润和税金。

末级渠系水价构成:末级渠系水价由管理费用、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和维修养护费用构成。 

管理费用是指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为组织和管理末级渠系农田灌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用、会议费、通讯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及管理人员合理的误工补贴等。  

配水人员劳务费用是指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在供水期内聘用配水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 

维修养护费用是指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对灌区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设施每年必须进行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②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核算。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核算的内容包括:

固定资产折: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限,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其他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费用,原则上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据实核算。 

资产和费用分摊: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农业供水应分摊的资产和生产成本、费用。 

供水量的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供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水价的确定:

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国有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农业供水量  

③末级渠系水价的测算

末级渠系供水费用测算:

管理费用测算: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成立3年以上的,可按近3年平均实际合理支出测算。组建3年及以下的,可依据试点项目区实际支出扣除一次性因素合理测算支出水平。新组建或正在筹备组建中的,可依据灌区实际情况据实测定或参考当地同类供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支出水平确定。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原则上应控制在5人以下,其中灌溉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应控制在3人以下。 

配水人员劳务费用的测算:供水期内聘用的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可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价格和配水工作量合理确定。农业末级渠系供水配水人员原则上应按每万亩3至5人控制。 

维修养护费用的测算:维修养护费用按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所管理的末级渠系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控制在1.0%-1.5%范围内。

终端供水量的确定:按照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计量点近五年平均年供水量乘以工程改造完成后末级渠道平均水利用系数确定。即:终端供水量=国有水利工程供水量/末级渠道水利用系数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规范化运作后,终端计量设施完备的情况下,按照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作为终端供水量。

根据西秀区灌溉用水定额,计算80%灌溉保证率时不同作物的灌溉需水量如下:

西秀区灌溉毛用水量定额

序号

类别名称

净灌溉   定额    (m3/亩)

保证率

灌水方式

渠道是否防渗

水利用系数

用水量(m3/亩)

1

水稻

300

80%

渠道

是

0.7

429

80%

否

0.42

714

2

玉米

55

80%

管(浇)灌


0.85

65

3

油菜

55

80%

渠道

是

0.65

85

80%

否

0.42

131

4

烤烟

40

80%

管(浇)灌


0.85

47

5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大棚蔬菜

瓜果豆类

60

80%

微灌


0.9

67

100

80%

管(浇)灌


0.85

118

茎叶类

90

80%

微灌


0.9

100

160

80%

管(浇)灌


0.85

188

露地蔬菜

瓜果豆类

60

80%

管(浇)灌


0.85

71

茎叶类

100

80%

管(浇)灌


0.85

118

6

水果、饮料作物的种植

水果

木本类

70

80%

喷灌


0.9

78

40

80%

管(浇)灌


0.85

47

草本类

100

80%

喷灌


0.9

111

70

80%

管(浇)灌


0.85

82

茶叶

120

80%

喷灌


0.9

133

7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苗圃育种育苗

130

80%

喷灌


0.9

144

末级渠系水价测算:末级渠系水价按照末级渠系供水费用除以终端供水量计算。即: 末级渠系水价=末级渠系供水费用/终端供水量

终端水价测算:终端水价=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末级渠道平均水利用系数+末级渠系水价

根据国有水利工程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测算供水水价,同时根据末级渠系管理费用、配水人员劳务费和维修养护费计算末级渠系水价,终端水价测算如下:

西秀区灌溉终端水价测算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灌水方式

渠道是否防渗

水利用系数

用水量(m3/亩)

国管工程(元/m3)

水务公司、合作组织管理工程(元/m3)

自流

提水

自流

提水

扬程50m以下

扬程50m以上

扬程50m以下

扬程50m以上

1

水稻

渠道

是

0.7

429

0.11

0.15

0.38

0.08

0.12

0.35

否

0.42

714

0.11

0.15

0.38

0.08

0.12

0.35

2

玉米

管(浇)灌


0.85

65


0.25

0.48


0.23

0.46

3

油菜

渠道

是

0.65

85

0.11

0.15

0.38

0.08

0.12

0.35

否

0.42

131

0.11

0.15

0.38

0.08

0.12

0.35

4

烤烟

管(浇)灌


0.85

47


0.25

0.48


0.23

0.46

5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大棚蔬菜

瓜果豆类

微灌


0.9

67


0.25

0.48


0.23

0.46

管(浇)灌


0.85

118


0.25

0.48


0.23

0.46

茎叶类

微灌


0.9

100


0.25

0.48


0.23

0.46

管(浇)灌


0.85

188


0.25

0.48


0.23

0.46

露地蔬菜

瓜果豆类

管(浇)灌


0.85

71


0.25

0.48


0.23

0.46

茎叶类

管(浇)灌


0.85

118


0.25

0.48


0.23

0.46

6

水果、饮料作物的种植

水果

木本类

喷灌


0.9

78


0.28

0.51


0.26

0.49

管(浇)灌


0.85

47


0.25

0.48


0.23

0.46

草本类

喷灌


0.9

111


0.25

0.48


0.23

0.46

管(浇)灌


0.85

82


0.25

0.48


0.23

0.46

茶叶

喷灌


0.9

133


0.28

0.51


0.26

0.49

7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苗圃育种育苗

喷灌


0.9

144


0.28

0.51


0.26

0.49

农民水费承受能力:不同条件下,农民可承受水费是不同的。研究认为,以农业水费支出占亩均产值比例为5%~8%,农业水费支出占亩均农业净收益比例的8%~12%作为农民水费承受能力的测算标准是可行的,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取比例的下限比较合理。 

测算方法:以水费占亩均产值5%~8%、占亩均纯收益10%~13%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范围。 

基础数据收集: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一般要收集当地灌溉定额、亩均农业产值、亩均农业纯收益等数据。 

灌溉定额应根据灌区种植的农作物种类、田间灌溉方式和复种指数综合确定。采用的灌溉定额应是经人民政府颁布的,没有颁布灌溉定额的,应参考同类地区确定。 

亩均产值、亩成本、亩均纯收益根据作物种植制度和复种指数综合确定。要对灌区内各种作物的成本、收入进行入户调查,同时借鉴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 

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分析:农民的水费承受能力与农业收入有关,合理确定灌溉定额,要对不同的农作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下面以大西桥蔬菜园区灌区为例,测算不同作物水费承受力。具体见计算分析表4-1:

大西桥蔬菜园区灌区农业承受力计算分析表

作物

种植面

(万亩)

承受能力分析(亩/元)

承受力

亩水费占产值的比例

亩水费占纯收入的比例

元/亩

元/m3

亩产值

(元/亩)

比例

可承受水费(亩/元)

纯收益(元/亩)

比例

可承受水费(亩/元)

水稻

0.155

1560

0.065

101.4

810

0.115

93.15

105.3

0.158

蔬菜

1.12

3125

0.065

203.125

1423

0.115

163.645

184.99

0.984

合计

1.275

2935

0.065

190.76

1348

0.115

155.075

175.3

0.712

4.农业终端水价管理。农业水价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农业水价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农业水价秩序,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农业终端水价管理指的是终端水价的形成与确定、水价改革的规划与进程、水费计收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①终端水价的确定。终端水价是由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组成。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合理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末级渠系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农民协商定价,或由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组织农民协商确定后,报有关部门备案。根据测算的终端水价,推荐的终端水价如下: 

西秀区有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灌溉终端水价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灌水方式

渠道是否防渗

水利用系数

用水量 (m3/亩)

国管工程(元/m3)

水务公司、合作组织管理工程(元/m3)

自流

提水

自流

提水

扬程50m以下

扬程50m以上

扬程50m以下

扬程50m以上

1

水稻

渠道

是

0.7

429

0.08

0.15

0.38

0.05

0.12

0.35

否

0.42

714

0.08

0.15

0.38

0.05

0.12

0.35

2

玉米

管(浇)灌


0.85

65


0.25

0.48


0.23

0.46

3

油菜

渠道

是

0.65

85

0.08

0.15

0.38

0.08

0.12

0.35

否

0.42

131

0.08

0.15

0.38

0.08

0.12

0.35

4

烤烟

管(浇)灌


0.85

47


0.25

0.48


0.23

0.46

5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大棚蔬菜

瓜果豆类

微灌


0.9

67


0.25

0.48


0.23

0.46

管(浇)灌


0.85

118


0.25

0.48


0.23

0.46

茎叶类

微灌


0.9

100


0.25

0.48


0.23

0.46

管(浇)灌


0.85

188


0.25

0.48


0.23

0.46

露地蔬菜

瓜果豆类

管(浇)灌


0.85

71


0.25

0.48


0.23

0.46

茎叶类

管(浇)灌


0.85

118


0.25

0.48


0.23

0.46

6

水果、饮料作物的种植

水果

木本类

喷灌


0.9

78


0.28

0.51


0.26

0.49

管(浇)灌


0.85

47


0.25

0.48


0.23

0.46

草本类

喷灌


0.9

111


0.25

0.48


0.23

0.46

管(浇)灌


0.85

82


0.25

0.48


0.23

0.46

茶叶

喷灌


0.9

133


0.28

0.51


0.26

0.49

7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苗圃育种育苗

喷灌


0.9

144


0.28

0.51


0.26

0.49

西秀区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灌溉终端水价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灌水方式

渠道是否防渗

水利用系数

用水量(m3/亩)

国管工程(元/亩)

水务公司、合作组织管理工程(元/亩)

自流

提水

自流

提水

扬程50m以下

扬程50m以上

扬程50m以下

扬程50m以上

1

水稻

渠道

是

0.7

429

30

55

83

20

45

112

否

0.42

714

45

85

115

32

65

145

2

玉米

管(浇)灌


0.85

65


8

25


8

23

3

油菜

渠道

是

0.65

85

7

13

32

4

10

30

否

0.42

131

10

20

50

6

16

46

4

烤烟

管(浇)灌


0.85

47


7

18


6

16

5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大棚蔬菜

瓜果豆类

微灌


0.9

67


10

25


8

23

管(浇)灌


0.85

118


18

45


14

41

茎叶类

微灌


0.9

100


15

38


12

35

管(浇)灌


0.85

188


28

72


23

66

露地蔬菜

瓜果豆类

管(浇)灌


0.85

71


11

27


8

25

茎叶类

管(浇)灌


0.85

118


18

45


14

41

6

水果、饮料作物的种植

水果

木本类

喷灌


0.9

78


12

30


9

27

管(浇)灌


0.85

47


7

18


6

16

草本类

喷灌


0.9

111


17

42


13

39

管(浇)灌


0.85

82


12

31


10

29

茶叶

喷灌


0.9

133


20

51


16

47

7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苗圃育种育苗

喷灌


0.9

144


22

55


17

51

②终端水价改革规划。在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和末级渠系改造完成的基础上,考虑农民水费承受能力,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终端水价改革计划,积极推进科学的终端水价制度。 

目前由于灌区执行的水价远低于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因此在确定水价分步到位方案时要按照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应该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两项经费(即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费),从水管单位供水成本中剥离,计算出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加上末级渠系水价,确定终端水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水价3年分步到位。 

测算的终端水价应经有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价到位的承诺,并制定水价改革时间表,时限为2016年6月30日。

③终端水价的监督管理。终端水价的确定与执行涉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的农民用水户,因此,对终端水价改革的监督管理主体也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的农民用水户。对终端水价改革的监督管理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区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水量和水费计收情况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确定和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及时向农民用水户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有关信息,接受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农户中聘请水价义务监督员,及时反映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5.农业水费计收  

一般来讲,终端水价制定以后,农业水费计收就成为水管单位和农民用水户最容易产生不同意见的环节,也是最牵扯精力的工作。农业水费计收如果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进展。 

①用水计量 

用水计量的关键是计量点的设置。随着渠系改造和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以下的农业末级渠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尽快改变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的传统办法。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计量点设置  

国有水管单位工程产权分界点(如:斗渠进口)以上无论分几级管理,对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供水计量点一律设置在工程产权分界点处下一级渠道之首(如:斗渠进口)。各级次国有水管单位分级管理的水量按各自分水点进行计量。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供水计量点设置。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一般应在农渠进口或合作组织管理的渠道出口处设置量水设施,作为终端计量点。并以此计量点的水量作为向农户收取水费的依据。管理较为规范的合作组织,可以尝试在农渠出口采用便携式量水堰进行量水,逐步探索计量到户。 

②水量的确认。供、用水量的确认涉及到水费计收的数额。不论是国有水管单位还是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都应该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确认水量,以减少纠纷。 

国有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量确认。国有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要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供水计量方式。此环节供水管理、计量工作由水管单位承担。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可以派人监督或巡查,每轮水浇灌结束,水管单位应与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核对水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当供水量出现差错时,由双方共同查找原因并妥善解决。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与农户水量确认。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与农户也要签订用水协议,明确供水计量和结算方式。每轮次浇水时,合作组织配水员和用水农户现场共同计时,按照终端计量点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确定农户当次灌水时段内平均实际引水流量,再用平均引水流量乘以用水时间即可核定农户当次灌溉用水量。 

农户间的水量分配。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在农渠进口设置终端量水设施,按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乘以终端水价向农户收取最终水费。但是,从农渠进口至田间通常还有一定距离,一般情况下农渠引水流量较小,一次只负责给一户供水,有时也会出现两户以上农户同时引水灌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合作组织配水员将水体平均分配(水位相同)或在农户自愿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按亩分摊的办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用水量,但分配办法必须经农民同意,并提前在合作组织内部予以公布。 

③水费计收。如上面所讲,水费计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水费计收方式取决于农业供水管理体制。为规范试点项目区水费计收行为,根据试点项目区实行的是灌区国有供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农业供水管理模式。因此特别要求本次试点项目区必须采用由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统一收取,然后将国有水利工程水费交付国有水管单位的计收方式。

水费计收要根据水管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签订的供用水协议和实际供用水量计算。由合作组织向水管单位购买水量,并负责向水管单位交纳水费,水管单位向合作组织开具水费专用发票,可以实行预售水票、凭票供水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预交水费、超额限量供水等灵活的办法收取水费。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负责农户的水量分配,并负责向农户收取终端水费,向农户开具专用票据。在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阶段,可以实行由水管单位代为开具票据并分别标明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金额的方式。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要建立水量、水价、水费公示制度。在每一轮水浇完后5日内,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要将本轮次农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农户监督,水费在农户核对无误后收取。 

规范水费计收行为,严格票据管理。水管单位、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规定水费计收程序和办法,不断提高水费计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收取水费要开具由政府有关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供水专用票据,无专用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农民收取水费的一律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在供水中要实行供水证、供水卡制度,供水证每户一本,由农户保存,供水卡由合作组织配水员保存(每户建一卡,与供水证对应),每浇完一轮水,供需双方要在供水证、供水卡上相互签字,相互认可。每个用水户小组要建立农户用水明细台帐,合作组织建立各用水小组台帐,水管单位建立各合作组织的水帐,形成三帐一卡一证,证卡、帐帐相对的连环体系。用水户小组定期公示农户用水资料,合作组织公示各用水户小组用水动态,建设公正、公平的用水环境。 

推行终端水价后,严禁除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以外的任何机构或组织以水费的名义向农户收取费用,避免造成灌区收费混乱、截留挪用的局面。 

④水费使用管理。 

国有水利工程水费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办法,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确保水利工程水费全额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减少非生产性开支。水管单位要抓紧做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对单位进行合理定性,科学测定岗位人员,推行管养分离,对冗员进行合理分流,争取理应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两项经费及早到位。 

末级渠系水费使用管理。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办法。末级渠系供水费用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重大开支项目要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及时将支出情况向会员进行公示。各项收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会员代表签字,负责人审批。末级渠系水费要全额用于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和末级渠系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区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对末级渠系水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对部分用水量大、水费收入较多的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随机抽查。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用水户合作组织的技术指导,帮助用水户合作组织建立和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用水户合作组织做好末级渠系水费的管理工作。

6.农业灌溉补偿机制探索。

拟定2016-2018年国有水利工程水价进行调整的时间表,2016年按测算出的终端水价的50%计收水费,2017年按80%计收水费,2018年按100%计收水费。

对执行水价达不到供水成本的灌区管理单位,可探索突出农业灌溉的补偿机制设想,有条件落实的,可提出落实计划。

六、效益预测

(一)经济效益

改革政策设施后,渠系水利用系数从以前平均的0.42提高到平均0.7 ,增加、改善、恢复灌溉面积3.185万亩。灌溉保证率为80%时,灌溉用水量由以前的16865万m3减少到13777万m3,节水3188万m3, 增加粮食产量318.5万kg。       

(二)社会效益

改革政策设施后,减轻农民水费191.28万元,增加农民收入955.5万元,同时化解了农民用水纠纷,构建了农村和谐社会的向前发展。

(三)生态效益

改革政策设施后,节约了水资源,确保了河流生态用水,构建了山青、水绿、岸绿的生态环境。

七、实施计划

按照先规范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进行末级渠系节水改造,最后进行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终端水价制度的顺序,科学制定综合改革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开展改革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财政、发改、水务、民政、扶贫、农业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刻认识我区水资源紧缺对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制约因素,切实增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目标责任制,精心组织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力度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用水负担、维持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各乡(镇、办)要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村民学习等方式加强对用水农户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水农户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三)加大对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以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加快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各乡(镇、办)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劳筹资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把末级渠系改造和计量设施建设作为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领域。

(四)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奖惩机制

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利项目安排挂钩制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排上向水价改革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乡(镇、办)倾斜,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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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