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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1/03 9.5k 阅读 489 点赞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和《安顺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救急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市民发〔2015〕1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本区的家庭或人员,持续暂住本区半年以上的本区以外户籍的家庭或人员,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适用本办法。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不在临时救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五)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元——20000元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人员致死的家庭,给予一次性2000--5000元救助;至重残或情形严重的,给予一次性5000--20000元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元——2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一般生活困难家庭或刑释强戒生活无着落人员,给予一次性500元——1000元的适当救助;

(六)失能“三无”“五保”散居对象及独居特困低保对象患病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资金,临时救助视其情节,解决护理等相关费用,总额限定20000元(含);

(七)在符合殡改政策情况下,给予“三无”“五保”对象丧葬费用补助,限额5000元;

(八)本方案实施起,出现见义勇为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导致家庭困难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0元救助;

(九)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给予500元--3000元救助;

(十)为维护社会稳定,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信访部门转办案件,酌情给予救助,原则上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救助,最高单户(人)限额20000元;特别急难的情形,经个案会商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超过限额的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的救助,归结为急难救助,适用本条规定。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协助其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相应救助管理机构通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或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干部和1名村(居)委会干部参加。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审批,但应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应按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在本区居住不到半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四)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基本生活。

六、临时救助应出具的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半年以上的居住证;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七)各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七、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上级拨款为主、本级政府匹配为辅,社会捐助相助,资金调剂使用补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在上级下拨救助资金的情况下,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金使用额度编制预算,匹配部分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滚存使用;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根据情况作临时救助资金补充;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八、临时救助金的管理

由区民政局设立专账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并按月留存5万元备用金。临时救助资金每年3月31日前进入本级专账。

(一)区民政局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二)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区、乡两级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区、乡两级民政部门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九、规范临时救助发放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个别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十、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且无力自救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三)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切实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四)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成立以“救急难”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效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有效解决的急难问题。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民政部门要采取建立社会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信息平台等方式,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畅通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一、责任追究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事。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实施后,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

十三、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颁发的《西秀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