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46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4-11 09:33:35 | 公文时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7〕2号)转发给你们。各部门要以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基础,参照已公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认真梳理编制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4月15日前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初审合格后将电子文本报送至邮箱。
各区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同步开展梳理工作,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中心A937)
联系人:谭红联系电话:3998955
工作交流群:364083453
2017年3月20日
关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
事项清单的通知
内许可审改办发〔201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8号)精神,在2016年公布了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2017年年内,盟市、旗县两级也要编制和公布各自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
盟市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标准
各盟市、各旗县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中的证明事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证明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是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
2.证明事项必须由其他行政机关提供,而不能由社会组织提供,以区别于中介服务事项。
3.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是合法依据。
4.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明确,即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三、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编制和公布各级政府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各盟市要加大对所辖旗县(市、区)这项工作的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此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盟市、旗县两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公布之后,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批准的条件。
2017年3月6日
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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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名称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引用具体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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