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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7/04/10 2.0w 阅读 193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考评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4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7-04-11 09:35:03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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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市府各部门:

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提升政府网站传播能力,完善信息内容支撑体系,现将《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2日

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考评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激励机制,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网站信息报送考评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信息报送考评对象。各区政府、市府各部门。

第二条信息报送考评内容。

(一)动态类新闻信息。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推动发展、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各领域改革举措和推进情况;全市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权威性信息发布和处置情况及事件发展动态。

(二)政务公开类信息。行政审批、财政资金使用、统计数据分析、人事任免、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公共资源配置情况的信息,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解读性、评论性文章。

(三)办事服务类信息。各单位权责清单中包含的行政许可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办理事项,从政务公开报送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联系电话等情况。便民事项的基本信息,包括文体场馆、学校、缴费网点介绍等情况。

(四)互动交流类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情况。

第三条信息报送考评办法。信息报送考评按照年度进行,每季度进行通报。考评采取累积分办法,对动态新闻,政务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四个方面得分进行累积计算。

第二章评分标准

第四条 信息报送评分标准。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送得分。按照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四个栏目的采用条数分别计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乌海要闻》《部门动态》《三区动态》《政府公告》《便民通知》《政务活动》《党政会议》《政策文件》、《资金信息》《计划规划》《统计信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含:按照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减税降费、国有企业运营监管、扶贫工作、社会救助、就业创业、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国办和自治区政府发布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新闻类栏目,采用1条信息计5分。

(二)《新闻发布会》《个人办事》《企业办事》《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内容包含:基于业务职能和用户需求,整合信息和服务资源,提供公共便民服务的信息或服务入口)等办事类栏目,采用1条信息计10分。

(三)《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栏目,采用1项议题计30分。

(四)《在线访谈》(在线访谈内容包含: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实现在线实时交流功能的情况,部门主要领导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社会热点开展在线访谈)、《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内容包含: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开展解读,以及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的情况)栏目,每期计40分。

(五)针对某项重点工作或大型活动开设专栏,并上报政府门户网站链接的,每期计50分。

第五条加分和扣分标准。各区、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约稿单要求,按时完成约稿的,每篇约稿加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每篇扣10分。

第三章评比表彰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发布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公布各区、各部门季度得分和本年度累计得分情况。根据年度评分情况,对工作突出地区、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全年累计得分不足50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根据综合考评成绩排序确定信息报送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由各区、各部门推荐。

第八条先进单位和个人名额分配办法:

(一)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各区表彰1个,部门表彰6个。

(二)优秀信息员:受到表彰的区评选2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的部门,每个部门评选1名先进个人;未受到表彰的区,评选1名先进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乌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