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指导我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秀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开展指导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6日
西秀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开展指导程序(试行)
第一步: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
第二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四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五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六步:征收土地公告
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一)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各项费用。
第十一步:交出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出土地。
以上内容如出现有遗漏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