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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轿子山镇绿色健康小镇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7/01/19 1.2w 阅读 156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轿子山镇绿色健康小镇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月20日

轿子山镇绿色健康小镇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轿子山镇绿色健康小镇项目及时落地,保障项目顺利建设,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促进城镇化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及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位置

轿子山镇绿色健康小镇项目规划用地位于轿子山镇跳蹬场居委会、大山村、龙兴村、大硐口村。

二、征收范围与期限

(一)征收范围

绿色健康小镇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

(二)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三、土地征收

(一)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西秀工业园区的标准,结合轿子山镇实际,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耕地补偿标准综合补偿到农户为40800元/亩,到村集体为4060元/亩;荒山荒坡补偿标准为20000元/亩。

2.水田、旱地青苗补偿标准为1320元/亩。

(二)地面林木、苗木的补偿与补助

地面林木、苗木的补偿与补助详见附件2、3。

(三)坟墓迁移补助

1.坟墓迁移补助标准

详见附件1

2.坟墓迁移奖励

在15天内迁坟的,土坟奖励2000元/座、石坟奖励3000元/座;在15天以上30天内迁坟的,土坟奖励1500元/座、石坟奖励2500元/座;在30天以上45天内迁坟的,土坟奖励1000元/座、石坟奖励2000元/座;在45天以上迁坟的,不予奖励。

(四)土地征收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类别的确定。原则上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合实际进行地类登记。

2.未被承包的集体土地,登记在村集体。

3.对农村土地流转已按政策程序完善流转手续的,依据协议内容确定土地登记对象;没有完善流转手续的,登记在村集体。

4.对项目红线范围以外的边角地块,本着被征地农民自愿,村集体同意的原则,可以丈量登记,并在丈量表及丘块图上备注说明。

5.按实地丈量面积进行登记。

四、房屋征收

(一)房屋合法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农房面积和用途,以农房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农房产权证为准,在明确项目规划 用地红线范围后,对被征收农房面积和用途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如与摸底调查房屋面积和用途不符的,被征收人须在摸底调查公示后的7日内,到项目涉及镇申请重新确定。

2.未办理农房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农房产权证的,以项目涉及镇审核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为依据。

3.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农转非户,现房屋属农房性质的,按照村民农房补偿原则处理。

4.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证照齐全,经项目涉及镇审核认定后,其经营面积大于120㎡的按120㎡计算,经营面积小于120㎡的按实计算。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

2.已经被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或拆除通知的

3.非本村村民私自非法购买土地修建房屋的

(三)补偿方式

本项目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四)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采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示的评估结果一次性给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请鉴定。

2.涉及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除按照住宅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外,再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能出具与住房地址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的,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项目涉及镇办审核证明,经营性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补偿。

(2)不能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的,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项目涉及镇办审核证明,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3℅)补偿。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涉及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经项目涉及镇办审核后,除按照住宅进行货币补偿,再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安府发〔2013〕11号文件规定,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补偿。)

2.被征收入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由项目涉及镇办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核定,计发三个月补偿。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与雇佣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且未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但又存在事实用工行为的(含经营者本人),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六)二次装修补助标准

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安顺市房屋征收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

(七)搬迁费、房屋附属设施补助费

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

(八)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工料补贴

框架、砖混:430元/㎡,砖木:342元/㎡,其它:200元/㎡。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搬家奖励、过渡奖励,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九)农机具、牲畜迁移补助农机具、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迁移补助2000元/户。

五、鱼塘补偿

鱼塘是指具有渔业养殖证的合法的鱼塘

1.鱼塘建设的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补助详见附件1

2.鱼类按水域面积进行搬迁补助

六、企业补偿原则

根据项目实际,对搬迁的企业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征收入提供三家评估机构,以随机摇号方式选定,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补偿依据。

七、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八、奖励

对积极支持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无抢栽、抢种各种青苗和园林果木,违法建房、突击装修,乱挖乱采、突击开荒行为,或有上述行为已自行纠正的,并按规定时间腾交土地房屋的被征收入进行奖励。如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不享受以下奖励,如已享受了以下奖励,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挡工堵路、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执行所享受的奖励,直至纠正上述行为并经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恢复。

被征收人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被征收人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万元。被征收人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被征收人4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征收人超出4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九、征地拆迁补偿费、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的管理使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区国资公司直接拨付给我镇账政专户,镇小城镇办公室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非现金兑给被征地拆迁户。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3000元/亩计算。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征地拆迁协议由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单位(农户)签订。

附件:1.地面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2.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3.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4.安市住建通〔2013〕144号、145号

附件1

地面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砂浆砌筑条石

立方米

230


片石

立方米

230

砖

立方米

260

毛石砌筑墙体

立方米

60-150

道 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50


泥结石路面

平方米

33

砖瓦石灰窑


座

10000


水井

条石砌筑水井按立方量

立方米

230

机井按钻井实际产生费用进行赔付,水井:1、自然农灌供500人以上蓄饮用水井按每口38000元进行赔付,2、自然农灌供1000人以上蓄饮用水井按每口100000元进行赔付。

水泥砂浆砌筑

立方米

350

简易井(口数)按产生费用扣除10%折旧进行赔付

个

2800


坟墓

土坟单墓

座

3000

由政府指定的合法拆迁单位发布迁坟公告,逾期不迁的,按无坟主处理,按期迁坟的,土坟单墓(石坟单墓)给予12平方米的土地补偿;土坟双墓(石坟双墓)给予15平方米的土地补偿。

土坟双墓

座

3500

石坟单墓

座

3500

石坟双墓

座

4000

地坝

水泥硬化地坪

平方

40


石板地坪

平方

50

粪池贮水池


立方米

500


水渠

砂浆砌筑条石、砖块、片石

立方米

23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水泥杆,

根

230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9米以下水泥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根

1800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米

4

动力电线

米

7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10

不含市政管网

竹架


平方米

20

移苗补助:10元/㎡

附件2

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单价

补偿标准

备注

板栗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核桃

产前期

元/亩

2000-2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柑、桔、橙、柚等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9000


脐橙

产前期

元/亩

4500-5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7000


盛产期

元/亩

15000-16000


杨梅、枇杷等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5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油桐、油茶

产前期

元/亩

1100-16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300-2800


盛产期

元/亩

5500-6000


花椒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9000

白夹竹、水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000-6500

杂竹

产前期

元/亩

1000-1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000-2500

盛产期

元/亩

5000-5500

茶叶

产前期

元/亩

4000-4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6500

盛产期

元/亩

14000-15000

刺梨、无花果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500-7000

杜仲、黄柏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500-9000

桑园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4500-5000

注: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为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表中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白夹竹、水竹、杂竹为成片

林竹,零星竹按竹材平均价10元/株、竹笋10元/公斤补偿。

4.未列入此表的其他林地上的林木,应根据省政府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林木补偿费,其中:幼龄林的造林、抚育、管护的全部投资按550元/亩乘以2倍计列,中龄林和近熟林、成熟林按树种的木材产值(马尾松及松类550元/立方米,杉木及杉类680元/立方米,柏木、阔叶树及其他杂木类600元/立方米)

分别乘以各类树种的蓄积量和规定增加的倍数计列,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5.珍稀名贵树木可以实行个案处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树

木权益人、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偿。

6.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附件3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杉柏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5


胸径5-10厘米

元/株

15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3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50


胸径21-30厘米

元/株

70


胸径31厘米以上

元/株

90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

苗期

元/株

5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50


盛产期

元/株

15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等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柑橘橙柚类

苗期

元/株

1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4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5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葡萄、猕猴桃

(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期、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

胸径6厘米以下

元/株

15


胸径6-12厘米

元/株

50


胸径12-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100


茶叶

苗期

元/株

1.50


成长期

元/笼

35


竹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4


胸径5-7厘米

元/株

5


胸径8厘米以上

元/株

15


其他杂树

胸径3厘米以下

元/株

2


胸径3-5厘米

元/株

6


胸径6-12厘米

元/株

10


胸径13-18厘米

元/株

35


胸径19-25厘米

元/株

50


胸径26-30厘米

元/株

65


胸径31-35厘米

元/株

80


胸径36厘米以上

元/株

10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