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1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1-09 00:00:00 | 公文时效 | |||||||
乌海政办发〔2016〕74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6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任务
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考核工作方案》,市政府已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对照任务分解方案,做好推进落实工作,及时编制并整理汇总用于考核核查的资料,在2017年1月6日前将核查资料汇总到乌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务局310室),并配合完成资料核实、编制自查报告等工作,确保各项考核内容不丢分。
附件:1. 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
施落实情况共性指标任务分解方案
2. 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
施落实情况差异性指标任务分解方案
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刘天奇联系电话:0473—6990828)
附件1
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共性指标任务分解方案
| 项目 | 序号 | 分项 | 分值 | 主要内容 | 具体评分标准 | 核查资料 | 牵头单位、配合单位 | |
| 用水总量控制 | 1 |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 7 | 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水资源规划;在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 1、2016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并批复,得2分。一个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 1、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名录; 2、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水资源论证批复文件。 |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2、市水务局 | |
| 2、(1)按照要求对2016年度盟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得3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2)按照要求对2016年度盟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农牧业灌溉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得2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1、发改部门提供2016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涉水项目全部清单; 2、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2016年度审批、核准备案农牧业灌溉项目清单; 3、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 1、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3、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发改、财政、国土部门需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对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做出明确要求) | ||||||
| 2 |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 3 | 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鼓励建立和探索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完成流域机构及自治区批复水资源论证和管理取水许可项目的闲置取用水指标的初步认定,提出处置建议,得2分;并将处置建议于2017年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得1分。 | 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目录,盟市逐项进行认定。 提供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建议的上报文件。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3 |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 6 | 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 4、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审批合理、台账系统录入准确、符合要求,得4分。发现有1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提供抽查的重点取用水户水资源论证批复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取水工程核验、水平衡测试、水资源费缴纳、用水计划等相关材料,结合年度相关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情况赋分。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5、开展中型地表水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2分。开展工作并发证的,得2分;开展工作未发证的,得1分;未开展工作的,不得分。 | 提供中型地表水灌区清单及开展工作相关材料。 | 市水务局 | ||||||
| 用水总量控制 | 4 |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 8+4 |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 6、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水资源费年度征收任务,得3分(以财政入库数为依据,含上缴中央10%)。每超过征收任务的5%,奖励性加1分,奖励性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提供2016年度水资源费征收的财务凭证。 | 市财政局 | |
| 7、水资源费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达到80%,得5分,每再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性加1分,奖励性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水资源费60%-80%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得2分;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足60%的,不得分。 | 提供2016年度盟市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财务凭证。使用比例按照2016年用于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水资源费与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数的比值计算。 |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 ||||||
| 5 |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 10 |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 8、对辖区内所有工业用地下水源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得2分。 | 提供工业用地下水源井登记台账。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9、完成2016年度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封井任务(包括公共管网内的自备井),得2分。 | 提供2016年封井情况材料,材料中须有封闭井的位置及坐标。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
| 10、组织完成辖区内各旗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供水地下水水源地水位、水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得2分;并获得旗县级政府批复,得1分。 | 提供双控方案及批复文件。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1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要求,盟市出台超采区治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复,得2分;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得1分。 | 提供超采区治理方案,政府批复文件,落实情况相关材料。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小计 | 34+4 | |||||||
| 用水效率控制 | 6 | 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 12+2 | 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 12、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得2分。发现1例对纳入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未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提供2016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情况的文件及实施情况相关材料。 | 市水务局 | |
| 13、落实《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4〕47号)要求,2016年要求盟市、旗县(市、区)级15%以上的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得3分;盟市、旗县(市、区)级5%以上的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得3分。按比例赋分。每一种类型比例每超过任务值十个百分点,奖励性加1分,奖励性加分不超过2分。 | 盟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名录,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成节水型单位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 市水务局、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 ||||||
| 14、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得2分,未开展年度节水载体建设的,不得分;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四个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得2分。有一个重点行业未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的,扣1分,扣完为止。 | 盟市水利(水务)部门提供节水载体建设相关资料;盟市统计、经信部门提供四个行业企业名录,盟市经信部门提供四个重点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情况相关材料。 | 节水载体建设责任部门为市水务局;重点行业节水型企业建设责任部门为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 ||||||
| 7 |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 3 |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 15、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下达并实施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得1分;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大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得1分;并对列入重点用水户名录的单位全部实施在线监控管理,得1分。 | 提供盟市水行政部门下达的2016年度用水计划文件、公布重点用水户名录文件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时要查看在线监控系统。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用水效率控制 | 8 | 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 5 | 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加快推广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 16、加强城镇节水,供水管网漏损率较上一年度下降1%,得2分;完成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料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设施摸底调查,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并配备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得3分。 | 盟市住建部门提供城镇管网改造计划和实施情况证明材料,提供管网漏损率相关材料。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 |
| 9 | 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 | 10 | 加大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工作,完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 | 17.(1)有盟市及样点灌区年度实施方案,得1分。(2)有稳定的技术支撑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3)由主管部门组织测算分析工作监督检查3次及以上,得1分。(4)盟市水利局组织农水、水资源等方面专家对盟市成果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完全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得1分。(5)用于盟市级技术支撑单位、大中型样点灌区工作经费平均每年每单位5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6)按时上报材料并齐全,得1分。(7)文字报告、附表、数据库指标填写齐全,数据无误,得1分。(8)测算分析过程(包括样点灌区选择、典型田块的选取、净灌溉和毛灌溉测算)符合《技术指导细则》要求,并对系数计算结果与影响因素进行了相关分析,得2分。 | (1)提供盟市及样点灌区年度实施方案。(2)提供具有技术支撑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3)提供文件或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4)提供专家审查意见及修改报告。(5)以盟市级、县级财政或其他资金渠道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6)以各盟市上报文件为依据。(7)以各盟市测算分析报告、附表、数据可为依据。(8)以各盟市测算分析成果为依据。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小计 | 30+2 |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 10 |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 11 |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 18、完成自治区水功能区监测任务,且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得2分;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测任务,且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得2分;按时上报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得2分;完成自治区级水功能区的立碑工作,得3分。 | 提供2016年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水功能区立碑的相关证明材料。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19、定期开展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核查、检查工作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得2分。 | 提供2016年开展核查检查工作的证明材料,包括文件、整改材料、现场照片(带拍摄日期)等。 |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 ||||||
| 11 |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 8 |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单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应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备用水源。 | 2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排污口,得2分。保护区发现1处排污口该项不得分。 | 提供饮用水源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或撤销入河排污口的证明材料。 |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 ||
| 21、对国家和自治区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得5分。 | 提供辖区内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安全评估报告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 ||||||
| 22、实行单水源地供水的地级城市,应建立备用水源,得1分。 | 提供落实备用水源地的相关文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 ||||||
| 12 |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 2 | 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 23、开展自治区级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工作,得2分。 | 提供开展自治区级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工作的相关材料。 | 各区人民政府 | ||
| 小计 | 21 | |||||||
| 其他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 13 |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5 | 逐级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工作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据。 | 24、完成盟市对旗县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并在2017年6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得3分。完成考核工作,结果未向社会公告的,得1分;未完成考核工作的,不得分。 | 提供考核方案、相关文件、公告等材料。 | 市政府办公厅、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25、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自查报告和复核技术资料,得2分。 | 由自治区根据各盟市2016年上报资料情况进行赋分。 | 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 ||||||
| 14 |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6 |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完善水资源信息统计与发布体系。 | 26、及时准确上报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三级通等信息统计相关数据,得2分。 | 按时按要求上报水资源信息统计数据,且相关数据一致。 | 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27、提高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率,2016年要完成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大中型实际取用地表水灌区取水口和退水口的计量设施安装,得4分。发现一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企业、大中型灌区计量安装情况统计表及相关材料。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
| 15 |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 2 | 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 28、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得2分。 | 提供2016年度盟市级财政资金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文件等支撑材料。 | 市财政局 | ||
| 16 | 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 2 | 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 29、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得2分。 | 提供2016年相关的中小学教育活动、盟市级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等证明材料。 | 市委宣传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 小计 | 15 | |||||||
| 合计 | 100+6 |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