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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乌海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7/01/08 1.8w 阅读 57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乌海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7-01-09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乌海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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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办发〔2016〕70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乌海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各区、各部门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精神,加强我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乌海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林涛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韩永君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永亮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王召民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

郑永军 市农工办副主任

     乔文明市网信办副主任

 刘秀香市人大法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要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撖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贺波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肖西田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灿发市公安局副局长

龙鑫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海军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孔章市财政局副局长

要文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耀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调研员

安世兵市农牧业局副调研员

高玉柱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陶万寿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森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利军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秦萍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晅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段小平市扶贫办副主任

靳彩霞市总工会副调研员

刘德翠共青团市委副书记

王广惠市妇联副主席

蔡英姿市残联副理事长

赵红正市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程文华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王永亮兼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除市领导外,其他联席会议成员若有变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另行发文。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各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全市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

(二)按照会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步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四)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宜的落实;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综治办。

督促指导各区将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根据《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自治区《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对认真开展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市农工办。

督促指导各区将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三)市网信办。

指导乌海市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法律意识。统筹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移动端渠道,做好移动端微传播。客观审慎报道农区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密切关注涉农区留守儿童舆情,妥善应对处置。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做好乌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工作,为开展包括农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涉及农区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区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区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区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开展包括农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市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农区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职责,切实保障涉罪留守儿童各项诉讼权利,深入开展心理疏导等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留守儿童,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依法严肃查办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案件办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政策制度优化,营造良好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七)市发展改革委。

加大投入,完善全市农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农区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区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八)市教育局。

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区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区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区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区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九)市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包括农区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区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区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群团参与的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区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区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二)市财政局。

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监管与评估;积极落实好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区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五)市农牧业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六)市卫生计生委。

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区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区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区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市国税局、地税局。

指导各区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区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区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市文新广局。

指导各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各区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区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九)市统计局。

指导各区统计部门将农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区“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做好乌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二十一)市扶贫办。

指导各区扶贫部门将农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贫困妇女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列为精准扶贫的重点对象。

(二十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地方政府妇儿工委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三)市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全市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市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全市农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图书阅览、文体娱乐、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区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五)团市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积极开展思想引领、爱心助学、亲情陪护、心理疏导、文体活动等内容的关爱服务,关心农区留守儿童生活、关注留守儿童学习、关爱留守儿童情感、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激励更多留守儿童自立自强自信。

(二十六)市残联。

组织开展全市农区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区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七)市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区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在经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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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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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