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29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3-09 09:53:17 | 公文时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日
乌海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控制事件危害,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工作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牧业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Ⅲ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水产品安全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五)事故级别。
按照农畜水产品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 级)、较重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详见附录)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成立乌海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领导与指挥工作。
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农牧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局长,市农牧业局分管局长,各区分管副区长,以及市兽医局、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饲料管理办公室、市渔政管理站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牧业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农牧业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突发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成立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和综合保障服务组。
按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二)应急领导指挥部工作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指导各区、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紧急措施;
(4)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7)办公室主任同时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的联络。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依法做好农畜水产品市场流通、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生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协调、配合农牧业部门开展问题农畜水产品的追溯、查收和调查、处置工作。
3. 市财政局。
依法安排保障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发生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决定及时安排、拨付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4. 市公安局。
依法协助、支持和配合农牧业行政部门开展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生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协助支持应急指挥部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和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
5. 市卫生计生委。
依法协助配合农牧业部门做好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有关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防护和救治工作。
6. 各区农牧(林)业局。
按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负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时,要依法及时向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7. 市兽医局。
负责依法开展畜产品生产中因使用违禁兽药及添加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调查。依法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原因开展调查、相关技术鉴定和处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负责由动物疫病引发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 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
依法开展农畜水产品安全行政监督检查,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突发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落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9.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负责农畜水产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受理农畜水产品安全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开展农资执法监督检查,督查、纠正农畜水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10. 市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依法开展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事件发生涉及的农牧业生产产地环境、投入品和农畜水产品进行检测和技术分析,并依法出据检测报告。
11. 市饲料管理办公室。
依法负责因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等引发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及技术鉴定等工作。
12. 市渔政管理站。
依法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事件调查组。
1. 人员组成。
根据事件发生的地区和原因等情况,由市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成有关方面和监察部门领导、技术专家及事故发生地有关人员参加的事件调查组织。同时,酌情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件。
2. 工作职责。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服务,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专家咨询组根据事件类型从应急专家中产生。
(五)事件处理组。
1. 人员组成。
由事件发生地各有关单位和具体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畜水产品,严格控制储运环节,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综合保障组。
1. 人员组成。
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件所在地农牧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
2. 工作职责。
根据各成员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从资金、设备物资、人员、技术手段、法律政策和检验检测等方面全方位予以保障,以满足应急工作的需要。
(七)信息宣传组。
1. 人员组成。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根据事件发生地和事件类型由应急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2.工作职责。
负责及时收集、掌握事件最新情况和信息,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信息。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发布事宜。负责起草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综合性材料。
(八)专家咨询组。
从市食品安全委、市农牧业局等单位抽调农牧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方面的专家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的专家咨询组。
三、预防、确认和报告
(一)建立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监测系统。
建立全市重大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农畜水产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农畜水产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农畜水产品安全形势,对农畜水产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1. 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安全事件发现、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同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 报告内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件;
(2)10人以上群体性农畜水产品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件。
3.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从事食用农畜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从事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2)农畜水产品检验机构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单位;
(3)安全事件发生单位;
(4)各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5)行使职责的农畜水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6)从事农畜水产品、农牧业投入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报告程序。
发生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农牧业局相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接到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报告时限要求。
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在知悉安全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6.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等内容,同时报告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7.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8. 总结报告。
包括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牧渔业主管部门举报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牧业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
四、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事件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重大)级、Ⅳ(一般)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相关部门安全事件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当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件发生地市、区农牧业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和农牧业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 特别重大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农业部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2. 重大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实施。
3. 较重大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1)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根据事件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协调各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指挥领导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信息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综合保障组等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畅通与事件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件发生地或专业急救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4. 一般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由事件发生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事件发生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农牧水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及其农牧水产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一般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区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及建议;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报上级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上级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织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1. 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技术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件发生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区影响严重的安全事件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自治区指挥部决定。
(四)应急响应终结。
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上级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农畜水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通报整改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农业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建立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报送系统。
(二)技术保障。
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市应急指挥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依据。
(三)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应当保障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和物资;财政部门提供、保障应处置资金。
(四)演习演练。
市、区两级农牧业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组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农牧业局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
(五)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各区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录
(一)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情况描述:年月日时分,在市区发生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或造成人死亡人中毒。
初步原因:因引起事件。在当地政府及救援机构的紧急救助下,人脱险,人得到妥善安置。
报告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年月日
(二)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事件的公告
年月日,在市(区)镇发生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当地农牧业生产和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特此公告。
附录
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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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评估指标 |
响应级别 |
响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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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特别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Ⅰ级响应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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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或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2)一起农畜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畜水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3)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Ⅱ级响应 |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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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较重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一起农畜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3)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Ⅲ级响应 |
盟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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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一般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1)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一起农畜水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员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Ⅳ级响应 |
旗县(区、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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