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分工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7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7-05 16:56:50 | 公文时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乌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22号)的具体内容,对各部门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具体分解内容见附件1,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乌海市水污染防治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乌海市水污染防治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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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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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区政府、市环保局 |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
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年内海勃湾工业园区1万吨污水处理工程、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海南西来峰工业园3万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海勃湾工业园综合加工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全部按时限要求实现稳定运行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通过环保验收;拉僧庙日处理1万吨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配套管网9.77km项目,年内完成50%工程量。实施海南工业园区综合管廊项目。乌海市低碳产业园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按规定进度完成。2017年6月底前完成乌达经济开发区2.6万吨中水回用工程;8月底前完成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日处理2万吨再生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1万吨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年内千里山工业园区1万吨中水回用项目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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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区政府、市环保局 |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
加强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各涉水工业企业必须建设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年内乌海市津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黑猫三兴等16家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运行,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并通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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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
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在印染、污水处理厂等行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6月底前报送排放情况评估结果,年底前完成超标整治任务。以全市所有精细化工、氯碱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涉水企业(含废水不外排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行业深度治理和产业结构升级,完成清洁化改造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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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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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住建委、市城投公司、三区政府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3年以上的旗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至75%以上。2017年底前完成乌海市海勃湾区污水管网维护改造工程(改造13公里)、乌达区污水管网维护工程(改造6公里)。开工建设海勃湾建设路6公里地下综合管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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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牧业局 |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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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住建委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 |
2017年建成区无黑臭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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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 |
加强城镇节水。按照自治区要求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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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区政府、市农牧业局 |
市环保局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区、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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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农牧业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检局 |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内农牧科发﹝2015﹞350号)各项措施。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周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2017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按要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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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区政府、市环保局 |
市农牧业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环水体﹝2017﹞18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创造优美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2017年,海南区新增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个,海勃湾力争完成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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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三区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完成乌海市水资源监控系统项目建设,建设覆盖全市取用水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化平台。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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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区政府、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
促进再生水利用。2017年4月底前华电中水回用技改工程、君正化工污水处理厂回用工程投运;年底前乌海热电厂、海勃湾发电厂、京海电厂确保实现中水全部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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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牧局 |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采水量控制,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的开采。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管理。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加强超采区压采和替代水源建设。未超采区地下水取水量不能超过其可开采量。继续开展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并编制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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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三区政府、市环保局 |
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
严防重点领域水环境风险,强化各部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以尾矿库、化工园区、饮用水源地等为重点,积极构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监测能力建设,充实完善应急资源库和专家库,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快速应对、积极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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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三区政府、市环保局 |
推进企业环境风险控制。企业作为环境风险责任的主体,要积极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依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 2016年 第74号), 涉水企业要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综合排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各区环保及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人员要对企业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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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三区政府、市环保局 |
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安全。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2017年3月底前完成乌达区和海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工作。海勃湾区、海南区要分别组织开展海勃湾区北水源地、西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41 号)要求时限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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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区政府、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投公司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 |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矿山开采区、矿山固体废物堆存、矿产品存储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开展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调查,实行销号管理,对具备封井条件的年内一律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城区饮用水井普查,制定不达标饮用水井替代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内海勃湾区4万吨净水厂实现稳定运行;乌达区3.5万吨净水厂、海南区2万吨净水厂、海勃湾城区北部10万吨净水厂开工建设,2018年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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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
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 |
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等标准,在不影响全市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2017年完成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径流区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改造工作并通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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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环保局、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 |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牧局、市质检局 |
强化黄河乌海段水污染防治。加强黄河水质监测,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管,确保黄河水质达到三类水体要求。完成都斯兔河氟化物超标调查评估。加强与石嘴山的沟通联系,推进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乌海湖水质自动监测站,严密监控水质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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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交通局 |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市经信委 |
加强乌海湖水污染防治。加大船舶及旅游服务污染治理力度,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完成船舶的新能源替代工作,避免造成人为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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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交通局 |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黄河沿岸及跨黄河大桥、浮桥等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严格进行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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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海区政府 |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严格落实《乌海市海勃湾区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加强龙游湾湿地规范化建设,做到规范设计、施工与建设,完善环保手续 ;建立湿地长效运行管理维护机制,配备专业的运营管理队伍,做好植被收割及妥善处理处置,运行费用有稳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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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 |
市水务局 |
加强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水量调度管理。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水量调度方案要求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黄河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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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
加强环境责任考核。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各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牵头部门特别是承担考核指标的环保、住建、水务、交通、农业、科技等部门对承担的牵头任务的考核评价结果负总责,负责做好上级部门对我市水污染防治相应指标的考核工作和日常迎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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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拒绝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凡是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依法处罚;对凡是久拖不验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凡是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拒不整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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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住建委 |
市卫计委、市环保、市水务局、市交通局 |
强化饮用水安全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的水质检测中心,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水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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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 |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乌海银监分局 |
推进绿色金融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项目建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环境遵法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导涉水化工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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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
增加水环境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工业园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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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推广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60%以上,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发布后,应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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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淘汰行业落后产能。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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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环保局 |
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 |
实行最严格环境准入。根据黄河流域乌海段Ⅲ类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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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
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
严控高风险项目。要严格控制黄河沿岸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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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 |
推进全过程饮用水安全监管与信息公开。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建委、环保、卫生每季度在网站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环境信息,并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接受公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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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三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 |
建立管理台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和信息报送工作。重点工作管理台账要依据考核要求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按月动态更新。工作信息要全面反映本部门工作采取的措施、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先进经验及取得的成效,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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