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9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17-09-2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7-10-27 17:23:57 | 公文时效 | ||||||
乌海政办发〔2017〕8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0〕12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41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税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税土地、房屋权属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永久或临时占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统一审批,以便于实现源控税。涉及占用或征用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其他类型涉税土地的,须先征得林业、草原、渔业、水保等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时,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没有地税部门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或过户手续。
三、切实加强信息传递工作。地税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所有数据按要求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进行传递。平台上线前,通过人工交换方式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国土、规划、农牧、林业、草原管理、煤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有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批此地用彼地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将有关信息按月反馈地税部门(具体所需资料见附件)。报送信息部门和联系人电话: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荣国峰,2039725。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土地管理相关部门。
四、地税部门应根据国土部门审批文件,分户建立健全涉税土地管理台帐,作为税款征收的重要依据。
五、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地税部门凭国土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恢复验收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国土、林业、草原管理、渔业、水保等相关部门参与。
六、财税部门有其他涉税信息需求的,应上报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增加到综合治税涉税数据库需求中,相关部门应予以提供。
七、各级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先税后证”各项工作。对各自为政,配合不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4〕61号)文件废止。
2017年9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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