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常海与你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975号裁决书、决定书,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975号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王常海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百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常海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975号决定书更正如下:一、裁决书第1页倒数第2行,“476.44”更正为“3476.44”;二、裁决书第3页第4行,“西安顺华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西安顺华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恒建设公司先后”;三、裁决书第4页第12-16行,“王常海与‘王健总’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报销审批截屏均无法体现其实际从事了百恒建设公司安排的工作,向其进行附言为‘工资’的转账主体亦非百恒建设公司。故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本委对王常海主张与百恒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更正为“在王常海自述与百恒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多笔由百恒装饰公司向其进行附言为‘工资’的转账记录。王健既是百恒建设公司的大股东,又是百恒装饰公司的大股东,根据王常海提供的其与王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无法体现王健系基于百恒建设公司的名义给其安排工作。根据王常海提供的《王常海本人和公司及王健总款项往来记录》中款项来源及报销审批截屏中报销明细的内容,无法体现其系基于向百恒建设公司提供劳动产生了因公支出。故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双方自2023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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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