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改进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2024年8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建房属于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昆明市委托审批事项范围包括哪些
本次委托审批事项为昆明市行政辖区已批准入库的村庄规划范围内,因农村村民建房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托管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磨憨—磨丁合作区托管范围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
三、《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2019年12月19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流程和新的要求,推进农村宅基地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依据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改进农村村民住宅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依据2022年7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通知》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通知》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改进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将昆明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提供了便利。
六、《通知》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24年8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