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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10/10 1.5w 阅读 389 点赞

《昆明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2010年9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正式建立了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原《办法》实施对我市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昆明市发展壮大“三大经济”的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原《办法》第八条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第十一条要求不一致;二是原《办法》部分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不利于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及管理服务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部分园区因规划环评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的因素,难以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办法》将原《办法》22条内容调整为25条,对原《办法》的名称、适用范围、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企业主体责任、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一)关于名称调整

名称由《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调整为《昆明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环境保护”调整为“生态环境保护”;二是根据《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23〕53号)第五条规定,将“工业园区”调整为“开发区”,进一步丰富原《办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提升优化我市各类开发区的服务与管理。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23〕53号)第二条关于开发区范围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将适用范围归纳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关于管理部门职责与工作要求

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规划、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滇池管理、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职责,建立了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其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督促开发区内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开发区内企业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实施有关产业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做好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规划、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滇池管理、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四)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与工作要求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关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其中:

优化完善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建立健全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规定了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准入清单、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监测、循环化改造、建立管理台账、巡查督促等八个方面的具体职责。

新增第七条,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化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并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调整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承接引进产业链、配套链,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第九、十、十四、十五、十九、二十条分别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跟踪影响评价、完善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等工作进一步细化要求。

(五)关于企业主体责任与工作要求

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细化了开发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落实的五方面清洁生产措施,以及对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措施;第十五条明确开发区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十七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拆除设施的污染防治要求。

(六)关于服务保障

本《办法》在压实开发区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同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壮大园区经济的决策部署,删除了原《办法》中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补充增设了服务保障措施,其中:

删除原《办法》“第七条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以及“第八条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条款。

新增第十六条,明确了迁入开发区的企业,在本市原有合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不改变区域环境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在新落户的开发区继续使用。

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服务机制,统筹政务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政策指引、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服务。

新增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七)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在第二十三条重申和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重申和强调开发区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