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我区出台了《西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稿)》(西府办发〔2020〕90号)。为落实省、市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安排部署,明确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继续深入推行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西秀区组织编制了《西秀区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西秀区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目录》《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重要体现。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三、《目录》《标准》编制依据和内容
《目录》《标准》的主要依据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西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稿)》。
《目录》共纳入7项事项,主要规定了2021年西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名称和承办部门,主要包含拟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国土规划、法治要点、经济规划等,具体内容不再详述。
《标准》包含10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内容为:制定或修改涉及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或修改有关市场监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或修改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或修改有关水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目录清单或标准;制定或修改政策和措施前须履行法定的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及计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在制定涉及以上10个方面重大行政时,应当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发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四、文件执行期限
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定,《目录》《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