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市办发电〔2022〕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严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过程
参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了《西秀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乡(镇)、街道、社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收到各乡(镇)、街道、社区人民政府以及区直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采纳,采纳内容已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性意见。西秀区自然资源局将修改并就修改情况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大板块,第一至五板块为该方案的核心板块,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自然灾害房屋普查、“两违”清查,依法依规全面深入开展全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范围整治
1.重点整治。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人员 10 人以上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整治。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等措施,确保 100天内整治完成。
2.全面整治。针对“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全区范围内城乡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开展全面整治。全区范围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依照《西秀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有序推进。
(三)进度安排
分为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推进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三个阶段。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步分类的原则,统一摸底、分类整治、压茬推进,边排查、边整治。
1.全面摸底排查。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进行部署,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和推进时限,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对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对非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摸清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手续办理、使用业态、风险隐患等情况,2022年7月底前完成。
2.分类推进整治。一户一栋一策,分步分类处置,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逐栋制定整治方案重点整治,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全面整治,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实行闭合管理。
3.建立长效机制。研究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形成制度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力争2023年底基本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制。
(四)推进实施
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业主责任,统筹当前和长远,稳妥有序推进,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1.组织人员、强化培训。发挥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和村(居)多级力量,组织动员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落实排查人员。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排查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掌握排查标准,准确填报相关排查用表。从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应急、水务等部门抽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组,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
2.重点排查、加快整治。(1)突出区域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重点排查、整治。(2)突出结构重点,对建设年限较长、三层以上、砖混结构、木质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以及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建房、工业园区及屋顶违规钢架自建房等重点排查、整治。(3)突出业态重点,对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如用于餐饮饭店、宾馆旅舍、商铺、库房、民宿、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酒吧、网吧、茶吧、浴室、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办公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较为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整治。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
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等管控措施,并疏散周边群众,封闭处置,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不得居住人员,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3.全面排查、推进整治。全覆盖、无盲区,对自建房结构安全、经营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周边安全及手续办理等,采取组织人员排查与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关注未用作经营但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建设年限长、建筑层数多的自建房,包括临近池塘、河道的房屋,建设在高填方区上的房屋,临近永久性建筑高边坡的房屋。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特别是针对经营自建房,要及时组织技术服务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由产权人及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判断结果,有序推进整治。
4.建立台账、跟踪销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区分经营性、非经营性,区分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分类整治,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责任,逐栋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关停经营、停止居住、维修加固、降低使用、拆除重建、异地搬迁等方式,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完成一栋销号一栋。
5.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区“两违办”要组织开展“两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新增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杜绝违法违章建筑“增量”,多措施持续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6.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控,加大用地源头治理和规划执法力度,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杜绝“小块批租”“划地安置”,一律不得新建自建房。强化农村地区自建房规范,新建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明确细化用地、规划、建设、改造、使用等许可环节安全责任和监管程序,完善宅基地审批、规划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农村自建住房技术指南、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等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坚决打击违法新增自建房,违反规划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自建房经营行为监管,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恢复经营或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夯实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安全管理工作,充实基层监管人员,实施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报告制度。建立自建房建设使用常态化管理机制,将三层以上、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30 万元以上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开展从业行为整治,实行报告终身负责制。
(五)、组织保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城乡自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为常务副召集人,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督查督办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生态移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和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民宗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安顺供电局城区分局、市郊供电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压实属地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统筹协调推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自查、普查、核查、抽查、督查”的“五查”联动。对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内容和标准,村(居、社区)逐栋逐户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组织人员逐栋逐户普查;区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对风险隐患进行抽查;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全覆盖督查,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逐栋逐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稳控安全、跟踪整治、整改销号、闭合管理。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的自建房,特别是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行业监管部门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业、停用。对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2.压实属地责任。
3.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经营业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做好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