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全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调度制度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
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二)安置对象范围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脱贫劳动力;2.易地搬迁劳动力;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含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三)岗位招聘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岗位发布、报名审核、招聘公示、合同签订的程序实施,用人单位应在核定时间内完成招聘程序。
(四)岗位补贴标准
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四、涉及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五、执行口径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六、操作方法
用人单位根据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招聘岗位和数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以村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所属乡镇(街道)初审,初审符合条件后上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照程序聘用。
七、注意事项
在申请程序中,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乡村公益岗位的日常管理,每月要对本村(社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月考核,按月填报“西秀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发放申报审批表”和“XX镇乡村公益性岗位月考核表(XX月)”,按岗位类别分别报送汇总,并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