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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1/16 1.7w 阅读 461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5日

西秀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28号)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51号)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秀区辖区内由烟草、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烟水配套工程,密集烤房(烘烤工场)、烟田机耕道路、烟叶育苗大棚(育苗工场)、农业机械等项目设施。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的管护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管护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管护资金来源遵循“政府补贴、烟农自筹、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按项目建设主体的不同进行权属划分,即归烟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烟农专业合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所有。

建设主体既是产权主体,同时又是管护主体。

第七条  管护范围及内容

(一)烟水配套工程:山塘、水池(窖)、提灌站、管网、沟渠、田间灌桩等水利设施。

(二)烤房群(烘烤工场):烤房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热和排湿等设施以及贮烟室、编烟棚、分级室、烟夹、烟框、备用发电机、编烟机、回潮机等设备。

(三)烟田机耕道路:主干路、分支路及所属的桥涵、路沟。

(四)育苗大棚(工场):大棚主体建筑及自控、供电、供热和排湿等设施。

第八条  管护标准

(一)烟水配套工程:水池、水窖内水质清澈、无杂质、无淤泥、无人为损坏;管网无堵塞、无裸露、无断裂、排水通畅;沟渠及时除草、疏浚,沉沙池要及时清理;塘坝要定期进行清淤;提灌站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二)烤房群(工场):烤房群(工场)内清洁卫生,配套设备按时保养,确保机电设备、备用电源等设施正常运行,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
    (三)烟路: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堆积物,排水沟无杂草,沟涵排水畅通,农机入口无破损,安全警示、项目信息、限重提示等标识完好。
  (四)育苗大棚:场地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机电设备运行正常,育苗盘等物资分类存放。

第三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成立西秀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烟办。各乡(镇、场)成立相应机构。

第十条  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护方针、政策;

2.依照本办法指导乡(镇、场)制定项目管护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管护人员职责;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报修项目的维护方案及费用支出进行论证、审批,对项目管护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4.制订和完善本区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管护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制定辖区内项目管护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落实具体项目运行管护责任人,并报区管护办公室备案;

2.对维修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

3.对管护情况、管护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工作;针对具体项目制定可行的项目管护制度,落实项目管护人员,报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办批准并备案;

2.负责项目维修的质量监督、工期督促,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负责辖区内项目管护补贴资金、维修资金申报;

4.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以水养水”烟水项目和可经营性项目(山塘、烤房、育苗大棚)的费用收取标准,并具体落实费用收取和使用。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补贴、烟农自筹和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包括五种方式:

(一)建立财政专项管护资金。区政府每年从烟叶税收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管护专项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从返还烟叶税中提取5%作为管护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三)烟农自筹。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合理确定。

(四)可经营性项目的收益。山塘、烤房、育苗大棚等项目在闲置时的经营和租赁收益,用于项目管护。

(五)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及补贴、补助。

第十二条  管护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原则。每年烟叶税收中提取的5%管护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入区管护办专户存储、使用。每年乡(镇)人民政府从返还烟叶税中提取5%作为专款专用的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清算、管理由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办公室负责。年度资金使用原则不能突破当年资金预算。资金使用纳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公示,并接受同级审计。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

(二)提灌工程的电费补贴。

(三)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

下列情况不予补贴:

1.产权归农户所有的项目不进行补贴;

2.工程覆盖区域当年不种烟的不予补贴;

3.工程未对当年烤烟生产发挥实际作用的不予补贴;

4.因未尽到管护责任造成设施、设备被盗或严重损毁的不予补贴;

5.乡(镇)人民政府未制定管护细则、未明确管护责任人、未匹配管护资金的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流程:

由项目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场)、烟叶站确认签章,区管护办公室审批核准后划拨。

(二)自然灾害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拨付流程:

由项目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场)、烟叶站确认签章,提交区管护办公室,区管护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水利、烟草、交通等)进行勘察、测量、核实和论证,形成意见后划拨。

(三)常规项目补贴流程:

各乡(镇)每年烟叶收购结束后组织烟叶站、村支两委和管护责任人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普查,对发展烤烟生产需要维修的项目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单位和人员共同签章后提交区管护办公室。在次年申请维修的项目必须在调查申请范围之内才予以列支。

第十六条  申报补贴资金时间:管护责任人劳务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提水灌溉电费补贴每年烤烟移栽后5-6月份申报;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影响到工程正常运行的维修补贴,应在当年烤烟移栽前及时申报。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管护机构,有专职管护责任人。

(二)有项目运行管护制度。

(三)有专题维修报告和维修方案。

(四)手续齐全,有完整的资金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的资料由区管护办公室负责整理、建账、装订、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资料作为资金支付和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烟草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配套一定的管护经费。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护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项目长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对西秀区范围内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管护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管护主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管护措施,管护人员未落实的;

(二)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未及时申报修理,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外借和租赁、私自倒卖设施(设备)的;

(四)因管理不到位,造成设施设备被盗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问责:

(一)对省、市、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管理机构未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管护资金或将管护资金挪作他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监管不力,违规确定项目补贴对象、虚报项目管护责任人员及套取管护资金补贴的。

(五)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其它不认真履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管护实施细则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区管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