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西秀区对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1日
西秀区对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53号)要求,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259号)规定,决定对我区乡村在编在岗的义务教育公办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的领导,特成立西秀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苏远平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王晓宁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黄兴旺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 杰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万世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梁晓雯 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刘长青 区监察局副局长
费文秀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 燕 区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局,由熊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费文秀、李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我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补助内容
(一)补助范围:除西秀区东街办、南街办、西街办、北街办、东关办、华西办六办辖区内的学校及开通市内公交车的宁谷小学、宁谷中学、安大学校以外在编在岗的义务教育公办教师(含农村学校“特岗教师”)。
(二)补助标准:村小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原则上每人每月300元,在其它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乡村教师每人每月200元。以法人学校为单位,随教师工资按月发放。
(三)补助条件
1.针对从事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教师,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2.经西秀区教育局批准挂职、进修、借调三个月以上在编不在岗的不得享受乡村教师补助政策。
3.教师工作地点调整变动后,按调整后的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4.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和动态管理,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5.原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发放的农村教师补贴不再从工资册中发放,从奖励性绩效中单列。
6.全区各中小学校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名单按程序报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拨付。
(四)执行时间: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由区教育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人社局、各有关中、小学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全区补助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对补助人员所任教岗位进行核实,切实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核实完后对补助标准、补助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补助资金测算(2015年1月25日前完成)。
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并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将每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审核报批,组织实施(2015年3月25日前完成)。
按照审核报批的有关要求,区教育局将本实施方案报送省、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加大宣传、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真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扎根农村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我区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本方案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西秀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
附件
西秀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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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 |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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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姓名 |
性别 |
参加工作时间 |
学历 |
专业技术职务 |
补助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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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经批准挂职、进修、借调三个月以上在编不在岗的教师,在“备注”栏注明离岗时间、现工作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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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栏写明“村小”“教学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