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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西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3/31 1.9w 阅读 94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西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日       

安顺市西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安顺市西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西秀区范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等意外或不可抗拒原因,环境受到污染,公众健康和生命受到危害,国家、公民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经济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二、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西秀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统一协调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应急办)承担区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中枢调度作用。

(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贸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林业绿化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区消防大队、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领导和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的紧急救援请求,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消防支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6. 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三)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环境保护局,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区直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设立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污染事件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与预警;承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工作;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污染事件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2.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对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隐患进行处置;开展舆情监控及引导工作。

3.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联系危化品事故车辆吊装工具,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转移事故车辆至空旷地带,避免危害扩大。

4.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区环境局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区公安分局开展舆情监控及引导工作。

5.区发改局:负责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7.区监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8.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9.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区城管局: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2.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13.区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14.区工贸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重要物资、生活必需品供应及调配,配合做好辖区内工贸企业的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15.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6.区林业绿化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承担建立完善林业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林业污染事件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17.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调旅游区保护,核实有关污染情况。

18.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9.区国土分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

20.区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1.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测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和处置方案。

23.市郊供电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24.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做好后勤保障和稳控工作,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五)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污染控制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

1.区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2.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应急状态时,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要全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重点河流、湖库(千峰河、邢江河、油菜河、虹山水库等)。

(2)云峰屯堡、旧州古镇等风景名胜区。

(3)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5)砒霜(三氧化二砷)、氰化钾等剧毒化学危险品,酸、碱、氨、氯等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6)放射源的储存、使用、管理单位。

(7)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及其周边环境。

3.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环保、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环境空气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气象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2)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五、响应程序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指令;

(3)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组织各工作小组赶赴现场;

(4)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二)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至区应急委。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应急力量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现场监测和消毒,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3)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积极配合省、市指挥部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区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调查,

(二)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在应急处置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区政府建议给予表彰。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区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3.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加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