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10]10号)精神,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确定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2日,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范围
州内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建筑施工、交通施工、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专项行动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 用人单位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三)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自查阶段(2010年11月25日至2010年12月5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要求辖区内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自查2010年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月18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资委、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和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届时,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各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1月19日至1月22日)。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并按要求及时将书面总结报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资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好,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国资委、州总工会参加,组成全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查处,重大欠薪案件要随时向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二)分工负责,认真检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涉嫌诈骗和逃匿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要加强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肃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查处。对恶意拖欠,涉嫌诈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及延长工时、休息日、节假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检查,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恶意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6日起每周将本地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重大欠薪案件。以快报形式,附阶段情况统计表报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并于2011年1月1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统计表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7-8211132 0977-8223653(传真)
联系 人:杜政岩侯彦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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