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禁放区内 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苏州最新禁放区域
(一)姑苏区:全区范围。
(二)吴中区: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太湖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金庭镇管辖区域,木渎镇枫灵路以北、金山南路及寿桃湖路以西、张泾浜路以南、天平山森林防火通道以东。(五)苏州工业园区:东至与昆山交界线、界浦河,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吴淞江、与吴中区交界线,北至娄江快速路、张家河、与相城区交界线。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后果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需购买烟花爆竹的,请到非禁放区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购买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劝阻违法燃放行为,主动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非法运输、燃放),12350(非法销售、储存)。
来源:苏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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