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食盐零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为严格落实《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食盐专营市场经营秩序,压实盐业行业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全县食盐(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专营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盐业主管部门及监管职责
龙江县工业信息科技局作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盐业行业发展,贯彻落实盐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运行监测、规范指导、应急保供及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导落实等日常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食盐专营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及法律责任
各食盐零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食盐专营管理有关规定,所经销的食盐必须从合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相关购销票据、台账记录须完整留存备查。严禁从无资质单位、个人渠道采购食盐,严禁销售工业盐、劣质盐、假冒食盐。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单位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一)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食盐专营日常监督检查;
2.查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
3.查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规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违规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
4.查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违法行为。
(二)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4.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四、加强行业报备管理
各食盐零售经营单位,请扫描通知附件二维码加入盐业行业管理工作微信群,按要求如实填报进货渠道、购销数量等基本情况,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指导。
五、业务咨询及举报电话
业务咨询及举报电话:0452-5861885,常年受理报备咨询、业务答疑。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受理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会同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
特此通知。
附件:龙江县食盐行业管理工作群

龙江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