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为确保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呼和浩特市辖区内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机构,均应当办理备案。
人员备案范围包括: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条件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三、备案时限
备案类型、适用情形、时限要求
首次备案 :2026年9月15日后新设立的机构
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
首次备案 :2026年9月15日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
自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
首次备案:已设立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
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
变更备案:机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
自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
注销备案: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经营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及时向原备案机构申请
四、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还应当提交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说明:营业执照等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行业资质资格证明,公安机关优先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核实;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受理机关将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议机构现场提交时携带上述证明原件备查。
五、办理地点与咨询方式(呼和浩特市受理点名录)
机构应当向注册地旗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注册地在本通告所列受理点覆盖范围内的,按对应地点办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受理点备案。
受理单位、地址、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火车东站站前街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471-2387119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小黑河镇为民路水语青城一期东门玉泉区政务
0471-6373379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海拉尔西路回民区政务服务中心
0471-3973720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南二环路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0471-5184843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敕勒川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
0471-8145826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双河镇托克托大街通达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471-8568588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城关镇呼清路西和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471-7187853
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滨河北街昆新路1号清水河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471-7915157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可镇迎宾西路信用社大楼二楼大厅
0471-8715160
办理方式:线下提交纸质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期限为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六、注意事项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未经备案擅自开展经营、提供虚假材料、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投诉电话:12367;0471-655967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