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6〕105号)、《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公告》,现就全市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注册范围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新入职教师。
其中,取得教师资格且已任教,但尚未申请首次教师资格注册的教师,以及初次聘用为教师的人员,应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注意:上述注册范围以外的其他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不参加此次定期注册。
二、 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初审、公示及复核时间:2026年11月3日—12月16日。
各环节具体时间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安排,请关注相关通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即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终审时间:2026年12月17日—12月24日。
(三)标记注册结论的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申报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先行收取,标记注册结论后返还。具体领取时间、地点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幼儿园)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相关通知。
三、 注册条件
(一)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 首次任教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 对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注册:(1) “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可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2) “科证不一”的,即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与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在填写现任教情况内容时,须填写实际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信息。(3) 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或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教授文化课的,证书相互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
(二)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5.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2.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提供证明材料);
3.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 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受到处分的,且在处分期内。
中小学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两年过渡期,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重新申请定期注册的条件如下:(1)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参加相关培训,补齐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明;(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暂缓注册的,在过渡期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3)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4)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暂缓注册的,在处分期满解除后,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在两年过渡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四、 注册流程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由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自治区直属中小学向学校所在地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一) 注册账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s://www.jszg.edu.cn,下同)未注册过账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
注意: 账号信息直接关系到后续教师资格业务办理,请务必仔细填写。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栏目下的“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
(二) 报名。申请人须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完成报名。
1.选择注册机构。根据任教所在地区,选择相应注册权限的注册机构。
2.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内,申请人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使用已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报名系统,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网上申报协议”。
注意: 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栏目下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
(三) 现场确认。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按所选注册机构的公告中的确认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现场确认。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现场确认工作。教师网报期间,学校须安排专人同时进行现场确认工作,审核教师网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所属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1.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完成报名后,自行用A4纸打印此表);
(2) 《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 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及复印件1份;
(4)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6)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 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状况及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假的,须提供病休假证明。
2.注意事项
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第(1)(2)(3)(4)( 7)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其中,第(3)(4)(5)(7)项可由学校统一提供,需每人一份。
注意:申请人应及时通过“查询报名信息”、查阅“注意事项”及“留言”等栏目,按要求修改或补充注册材料。
(四) 初审及公示。旗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学校教师定期注册的初审工作,做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束后,做好此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数据汇总工作,提出初审注册结论的建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 复核。市教育局负责复核。
(六) 终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
(七) 登记注册结论及资料归档。旗县区教育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初审机构归档保存。
五、其他事项
(一)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填写,信息须真实有效。
1. 如有虚假信息,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执行。
2. 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 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 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四) 定期注册工作过程中,如对定期注册具体要求有疑问,可咨询任教学校或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注意:报名中遇到系统操作问题,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和“常见问题”相关说明对照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定期注册机构发布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