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暖心养老】带您了解养老保险的那些事儿⑤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

2023/02/01 1.1w 阅读 70 点赞


 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档案记载职工出生时间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引出了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的问题。

 国家对此有专门的政策规定,《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最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况。因此,仅凭身份证是不能完全确定退休职工的出生日期。

拓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ND


来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供稿:孙   玉
审核:李智英、邢云霞编辑:赵于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