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第八条“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克山生态环境局起草《克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6年10月11日前反馈。
反馈邮箱:ksgbzmz@163.com
联系人:赵明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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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克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齐齐哈尔市克山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