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安局关于罪犯杨某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告
罪犯杨某达,性别男,54岁,户籍住址为江西省永丰县潭头乡石陂村,因危险驾驶罪,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26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交付吉安市看守所执行。罪犯杨某达处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衰竭、肝硬化伴腹水、多腔腹腔积液、凝血功能障碍等严重疾病,9月16日,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随后杨某达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医学诊断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法通【2014】112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经吉安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罪犯杨某达暂予监外执行。
附件:1.吉安市公安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罪犯杨某达疾病鉴定材料



吉安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