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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畜牧业从业人员的一封信

2026/08/28 4.0k 阅读 197 点赞

    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经营者、定点屠宰场及无害化处理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为规范辖区病死畜禽处置工作,杜绝随意丢弃、非法处置行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食品安全,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全体养殖主体及广大群众:

一、畜禽无害化处置范围

所有因病死亡、染疫、疑似染疫、死因不明、灾害死亡、应激死亡、屠宰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以及疫病扑杀畜禽、死胎、病害畜禽产品,一律纳入无害化处理范围,严禁违规处置。

二、严守五不准、一必须铁律(核心禁令)

五不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

一必须:所有病死畜禽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无害化集中处理。

严禁向河道、沟渠、田间、林地、公共场所抛扔、掩埋病死畜禽,严禁私自售卖、加工病死畜禽,违者依法严惩。

三、明确主体责任

1.养殖场、养殖户、屠宰企业:为病死畜禽处置第一责任人,畜禽死亡后及时密闭暂存、规范上报、对接集中处置,建立完整处置台账。

2.无害化处理机构:持证合规运营,使用密闭专用转运车辆、全程溯源登记,规范消杀处置,台账留存不少于2年。

3.属地乡镇、村社: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排查巡查、宣传引导、协助农户规范上报处置。

四、规范处置流程

1.及时报备:畜禽死亡后,第一时间向村防疫员、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或辖区无害化处理中心报备,不得拖延滞留。

2.规范暂存:病死畜禽单独密闭存放,做好防渗漏、防偷盗、防污染、防疫病扩散措施。

3.集中转运:由备案专用密闭车辆上门收集,全程登记、全程溯源、全程消杀。

4.合规处置:统一采用化制、焚烧、发酵等国家标准工艺无害化处理。

五、保险联动惠民政策

国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畜禽死亡后完成规范无害化处理、留存完整处置凭证,方可办理保险理赔;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理赔。

六、违法处罚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1.养殖场(户)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10万元罚款。

2.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私自收购、屠宰、加工、售卖病死畜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本相关行业活动。

七、温馨倡议

守护绿水青山,守护舌尖安全,是每一位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法定责任。请全体养殖户、畜禽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存侥幸心理、不碰法律红线,共同筑牢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和生态安全防线!

现将监督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吴忠市农业农村局0953-2123829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0953-2666635

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0953-5098510  5098511

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0953-3059280  3059260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0953-6012186  6019831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13895150630  13995237583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信息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