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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家畜口蹄疫防范工作的告知书

2026/04/07 1.4w 阅读 178 点赞

全市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切实保障全市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广大养殖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告知如下:

一、认清疫病危害,全面增强防控意识

口蹄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该病主要感染牛、羊、猪等偶蹄动物,传播途径多样,病毒可通过人员、车辆、物品、空气等迅速传播。患病动物在唇、蹄、乳房等部位出现水疱、破溃,成年动物生产性能严重下降,幼畜常因心肌炎急性死亡,仔猪可发生整窝死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全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防控措施见效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关从业者”),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强制免疫、清洗消毒、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风险信息报告等具体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筑牢免疫屏障,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相关从业者必须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存栏的牛、羊、猪等易感家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免疫计划要求,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和死角。规范疫苗冷链储存、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接种操作,并详细建立免疫档案,确保免疫效果可追溯。

四、开展消毒灭源,阻断病毒传播途径

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常态化的消毒制度。对养殖场(户)入口、生产区、圈舍、饲喂工具、运输车辆、以及涉及的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所等所有区域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对饮水槽、食槽等动物高频接触部位要增加消毒频次。应选用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剂(如氢氧化钠、过氧乙酸、氯制剂、碘制剂、醛类等),并定期交替使用,防止病原产生耐药性。带畜消毒应选择刺激性小的药物,空栏后可用2-4%氢氧化钠溶液进行彻底喷洒。严格管控人员和车辆,外来人员确需进入场区的必须严格消毒;外来运输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场内车辆必须专车专用。饲喂用具每日清洗,外购的饲料、兽药、器械等物资,须经严格消毒并静置后方可入场。

五、依法调运检疫,严格流通环节监管

必须严格执行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规定。家畜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必须依法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通过交易市场调运的,应当重新申报检疫。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合法的畜禽标识。确需跨省引种的,必须提前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详细了解输出地疫情状况,严禁从疫区及高风险区引种。引进的动物必须按规定在指定隔离场或场内隔离舍进行至少30天的隔离观察,经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确认健康无疫后,方可混群饲养。

六、优化饲养管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鼓励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合理控制饲养密度。保持圈舍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定期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使用安全、合格的饲草饲料。严格按照《兽药使用准则》科学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强日常饲养管理,注意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增强动物自身抵抗力。定期开展场区环境整治,有效开展防鼠、防虫、防鸟工作,切断潜在的传播途径。

七、强化排查报告,规范疫情应急处置

相关从业者必须切实履行疫情排查和报告的第一责任。每日对存栏家畜进行临床巡查,密切观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动物出现精神不振、体温升高、口鼻、蹄部或乳房出现水疱、破溃等疑似口蹄疫症状,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隔离:将疑似病畜与健康畜群严格隔离,禁止人员、用具、饲料等在病畜区与健康区之间流动。

(二)立即报告: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三)限制移动:在工作人员到来前,严禁擅自出售、屠宰、转运疑似病畜及同群畜,不得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

(四)配合处置: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法采取的隔离、封锁、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配合做好疫情核查、采样检测等工作。对病死动物、污染物必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彻底处理。

口蹄疫防控,人人有责,责任重于泰山。对未履行强制免疫、消毒、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瞒报、谎报、迟报疫情,或者擅自发布疫情信息,擅自处置(出售、转运、屠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拒绝、阻碍政府部门依法开展防疫、检疫、监督检查和疫情处置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让我们共同努力,压实责任,科学防控,坚决筑牢口蹄疫防控防线,保障全市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平凉市畜牧兽医局

2026年4月4日






来源:平凉市畜牧兽医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