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三、孤儿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流程
1. 异地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认定申请。
2. 异地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待遇落实
认定为孤儿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