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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

孤儿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指南

2022/11/16 1.1w 阅读 293 点赞

一、孤儿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三、孤儿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流程

1. 异地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认定申请。

2. 异地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待遇落实

认定为孤儿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指南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