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父母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5.父母属于重病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规〔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6.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8.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11.父母属于失联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规〔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12、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流程
1. 异地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2. 异地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待遇落实
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