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是通过法律强制力切断剥削童工链条,不仅关乎未成年人个体的成长与发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抵制剥削、促进劳动力市场规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链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案例:
2025年4月1日,土左旗人社局接到呼和浩特“12345”热线反映金川开发区某烤肉店违法使用童工问题。
土左旗人社局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开始调查。
经调查,对金川开发区某烤肉店雇佣人员未核对身份信息,违法使用童工情况属实。该单位共违法使用童工2日,时间为3月26日至27日,3月27日晚该童工监护人已将其接回家中看护。
根据调查结果,土左旗人社局于2025年4月7日对该烤肉店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该烤肉店未提出异议。
2025年4月14日,土左旗人社局对该烤肉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0元罚款。
2025年5月20日该烤肉店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