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案例:
2025年1月2日,和林格尔县人社局接到贾某某、赵某某等10人投诉,反映和林格尔新区内蒙古某洗护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96484.4元。
和林格尔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开始调查。
经调查,内蒙古某洗护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属实。
2025年1月6日,和林格尔县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期满后该公司未配合调查。
2025年1月20日,和林格尔县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先行告知书》。
在此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全程拒绝配合调查,且在发生拖欠行为后,李某某将公司股权99%无偿转让给他人,试图转移财产逃避支付责任。
和林格尔县人社局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出协助申请。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李某某,经法律震慑,李某某于2025年春节前全额支付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