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政策公示公告

联合查处欠薪案例

2024/11/27 1.6w 阅读 325 点赞

为依法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案例:

2024年9月30日,土左旗人社局接到魏某投诉,在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楼房销售工作,受雇于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该公司讨要工资未果,共拖欠工资7700元。

经调查,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属实。

2024年10月17日,土左旗人社局依法对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魏某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因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调查、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2024年11月18日,土左旗人社局请求旗公安局协助处理。

土左旗公安局于当日展开协助处理,通知该公司法人孙某及销售经理刘某接受调查。

11月19日孙某及刘某至公安局接受询问,承认拖欠事实,并现场将拖欠魏某工资7700元全部支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