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6-013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6〕56号
成文日期 2026-04-01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6-013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6〕56号
成文日期 2026-04-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020—2035年)的批复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的请示》(呼和政发〔202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市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活动,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的请示》(呼和政发〔202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二、你市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活动,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