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将全市现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9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调整为每小时21元,有效期3年。
据悉,对比上一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此次调整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1650元上调为每月1970元,增幅约为19.39%;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由每小时17.4元上调为每小时21元,增幅约为20.69%。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此外,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记者 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