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区应急局接相关人员报案:2025年9月27日3时许,位于南岗区哈尔滨西站东广场地下出租车落客区,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消防设施施工作业时,一名工人突然死亡(于某某,男,59岁,黑龙江巴彦人)。随后公安机关委托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11月20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于某某符合生前触电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9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区总工会,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岗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无证作业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工程施工单位: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C8E19Y0R;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西骑兵街1号9层6号;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制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整改记录》,截止事故发生时组织召开安全活动会议13次并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与企业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2025年6月11日与黑龙江汇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哈尔滨站、哈尔滨西站消防设施修缮工程由王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当日东广场施工现场工长1名,工人8名。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7日0时许,负责施工的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雇佣工长李某某组织唐某某、于某某等6名工人进行哈尔滨西站东广场出租车落客区车道上方消防管线维修,唐某某、于某某二人为一作业组,负责消防设施管线更换。同日3时许,于某某位于唐某某2至3米处,于某某突然喊了一声,唐某某便呼喊于某某,未收到回应,随后唐某某发现于某某瘫倒在桥架和通风管道之间,唐某某立即下至地面向李某某汇报此情况,李某某接到汇报后立即赶到事发地点进行查看,发现于某某失去意识,李某某随即向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汇报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李某某立即组织其他工人撤离地点,并安排电工开展隐患排查,在未发现隐患后,李某某组织人员将于某某通过升降机运送至地面,等待120救援。4时许,120到达现场后经救治确定于某某死亡。后相关人员拨打110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岗区哈尔滨西站东广场出租车落客区强排间门前上方桥架与通风管线之间。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尸检、医疗、丧葬约5万元,补偿43万元,行政处罚约5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99万元。
死者:于某某,男,59岁,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时雇佣人员,身份证号:232************799,黑龙江省巴彦人。
(六)其他情况
哈尔滨市天气晴,风力东风1级,最高气温21℃,最低气温10℃,湿度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30日,区应急局工作人员接相关人员报案称,2025年9月27日3时许,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客站东广场出租车落客区施工过程中死亡。随后,区应急局工作人员核实基本情况,因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分别将亡人情况初报分别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南岗区委办及南岗区政府值班室。经区事故调查组认定,相关人员属于迟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情况汇报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王某某立即做出工作部署并赶往施工现场。为防止施工现场再次发生事故,李某某安排其他工人使用电笔对附近管道、线槽等进行电流测试,在未发现漏电情况下,安排工人将于某某(死者)挪至地面处。120到达现场后对于某某(死者)进行心电检测,经检测于某某(死者)当场死亡,随后拨打110报警。2025年9月30日,接到事故汇报后,南岗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应急部门负责同志先后赶赴现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风险隐患分析研判,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密切监控网络舆情,防止虚假不实信息扩散。
(三)善后情况
2025年11月15日,事故单位与3名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同时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补偿。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南岗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立即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响应及时、行动迅速。全程出动1辆车4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询问现场人员,结合有关书证材料及现场勘查,分析推断于某某(死者)施工期间,颈部皮肤误触裸露电线是造成本次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年10月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尔滨大街派出所委托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某死亡原因鉴定。2025年11月20日,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于某某(死者)符合生前触电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2025年9月27日公安机关接警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固证取证,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书证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间接原因
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于某某(死者)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从事高处拆除作业;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核查相关人员从业资质;工长李某某施工现场安全职责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上岗作业资格;未向相关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定相违背。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于某某,男,1966年6月出生,群众,任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时雇佣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消防水管道拆除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位于距地面高度约3.5米处从事高处拆除作业,符合《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3.1《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3.1: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3.2)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界定标准,且高处拆除作业已被纳入特种作业范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于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王某某,男,1995年8月出生,群众,2023年2月任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9月27日,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李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群众,任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时工长,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上岗作业资格;未向相关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潜在安全风险防控不力。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黑龙江玖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体系存在漏洞等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严重缺位,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错失事故处置最佳时机;施工现场工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责,现场安全监管缺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把控不力。企业层面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对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资格进行严格核查,违规放任无相应资格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未履行安全风险告知义务,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从源头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主体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至岗位、落实到人,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2.明确施工现场工长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现场巡查监管,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二)夯实安全基础
1.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核查机制,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建立严格的上岗资格核查机制,对所有拟聘用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坚决杜绝无相应资格人员上岗作业;同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升风险辨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2.强化安全风险告知与防控,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通过岗前培训、现场警示标识、安全技术交底等多种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切实提升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规范应急处置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及时限,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流程、时限和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确保事故及时有效处置。
南岗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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