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北州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分行决定开展海北州本级和全辖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可申请的行政区域见附表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请各国有商业银行海北州分(支)行、邮储银行海北州支行、青海银行海北州分行、四县农村商业银行对照《海北州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6版)》(附件2)中所列材料,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分行提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申请,并将本次申请材料(一式七份)于2026年4月24日前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分行二楼国库科(海晏县西海镇将军路24号)。
联系人:王振华
联系方式:0970-8645960
附件: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申请行政区域.docx
2.海北州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6版).doc
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分行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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