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2017/09/05 1.5w 阅读 430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巩固提升城乡饮用水水质,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通知》(黔环通﹝2017﹞85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17﹞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重要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以全面巩固和提升全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全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保护管理力度,确保全区乡镇居民饮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已划定保护区的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完善,应急机制全面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大排查。2017年底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已划定保护区的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全覆盖大排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地周边、上游以及沿江沿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污染源和风险源,摸清企事业单位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等。按照“一源一清单”要求,对可能泄露风险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风险物质分别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大数据库并定期更新。(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

(二)强化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大排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研究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水上餐饮、钓鱼棚和旅游等设施。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要进一步强化水上和地面上流动源管理,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要综合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综合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实时监控。饮用水源库区渡船禁止排放污油、污水,码头必须安装污油、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装置,并定期清运处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畜牧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

(三)制定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然发生有可能影响或已影响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2018年6月底前,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修编更新。同时依据列入风险源名录中的各类风险源特点及其行业特征,在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科学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区生态办、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疾控中心)

(四)持续提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保障。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资金、运行管理经费和保障必要的编制、人员,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四项指标,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分户供水为补充的供水方式,切实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对辖区内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通过设立警示牌和指导制定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保护。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考核制度,依法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

(五)依法规范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结合辖区内饮用水源实际情况,对新建的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及时划定保护区。已完成保护区划定的,2017年年底前,要进一步明确和核实保护区的地理界线,查漏补缺,规范、整齐、统一设置界桩、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水源。加大力度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群密集、生产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加快建设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对穿越保护区交通道路,要建设防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要采取防泄漏措施,在可能直接影响水质安全的高风险高后果区域要设置事故导流槽等应急防护设施。对于部分单一水源供水城市,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

(六)严格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替换或调整。各乡(镇)确需对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替换或调整的,严格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水质更优”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在新划定的城乡饮用水源地建成供水设施(含管网建设)并稳定达标供水后,向区人民政府请示,逐级上报,最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替换水源地申请,经省相关部门按规定和城乡组织审查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区发改局)

(七)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定期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并公开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水源地类型开展监测,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按照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开展水质监测(地表水28项监测指标,地下水23项监测指标),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八)加大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及风险防控。2017年底前,建立对水源地周边的定期巡查制度,明确监察频次和监察重点,并将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严控保护区内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决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饮用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是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实施者。要制定本辖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建立城乡饮用水源地档案,切实做到“一源一档”,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保障资金。区级各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中的公益性项目,通过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等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污染治理等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关产业发展。对于市场程度不高但效果明显的项目,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引导。

(三)督察考核。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年度考核。由区督查督办局考核各相关部门(单位),对考核不达标的、没有按照该实施方案完成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