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要求,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的意义
2010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促进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为确保青政〔2010〕13号文件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必须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提供准确的就业服务信息。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是高校毕业生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企业兑现有关补贴奖励政策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的有效凭证,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属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推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确保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顺利推行。
二、登记对象
(一)省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省外普通高校本省生源的应届毕业生;
(二)往届未就业的本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登记机构
(一)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办理登记。
(二)本省生源省外高校应届毕业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登记。
四、登记程序
(一)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由本人填报《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附件1),由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汇总形成《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一览表》(附件2),并统一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并办理《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汇总后,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将登记信息反馈到其生源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毕业生登记信息,负责后续就业服务和信息管理。
(二)本省生源省外高校应届毕业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填写《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附件1),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汇总登记并核发《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享受政策信息记载
由兑现政策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实际兑现信息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台帐》(附件3)中据实记载,并负责将信息录入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六、做好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做好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发布、就业见习、人事代理等就业公共服务。要特别重视对城镇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牧户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及时提供就业服务,促其就业。
七、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汇总制度
各地和省属各高校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政策解释,提高政策知悉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省属应届高校毕业生,各高校要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0年8月起,以州(地、市)为单位,每月统计填写《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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