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法院政治部: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4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州法院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州人事局工资科备案。

附件: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二00七年十月十日